交通肇事后以他人名义电话报警但报警后称案件与自己无关能否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曾某,男,25岁,四川省巴中市农民。

一、案情

2009年8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E1995的“吉利美日”轿车与赵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京GZS028的羚羊轿车由北向南行至本市丰台区双营路菜户营南路37号灯杆处,并列将车停放在行车道内且未放置安全警示标志,适有吴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VX736的轻型货车由北向南驶来,吴某车前部撞到赵某车后部,致使赵某车前部撞到被害人夏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夏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挫伤,头皮血肿,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脾破裂,左肾挫伤,第二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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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贪污罪犯罪对象问题探究

——兼论我国财产性权利犯罪的立法缺失

作者:何琳

1998年初,被告人杨某与韩某二人,在明知韩某经营的某国有公司不欠杨某工程款的情况下,仍商议用做假帐的手段,形成了该国有公司欠杨某工程款四百余万元的虚假事实并将该国有公司的土地抵押给杨某,等事后再分赃。此案经过多次的上诉与发回重审,最终该省高院以贪污罪对杨、韩二人做出判决,理由是贪污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案的宣判,引发了理论界、实务界对贪污罪犯罪对象范围的争论,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成为争论的焦点。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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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情】

被告人邵某于2010年3月至12月期间,经“友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延续公司2009年的做法,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已被判刑)从“樱枫花木专业合作社”虚开4份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并从“友谊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60万元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友谊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经“友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该公司资金13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退还;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又擅自挪用其中的4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此外,被告人邵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6731元人民币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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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以亲属名义成立的公司占有国有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段某某于1987年10月至2002年9月担任原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电力机务段(以下简称电力机务段)材料科计划员,负责编制物资申请计划,进料等工作。2001年底段某某得知本单位2002年需用日本产精工NSK牌NU332E-TM0101型和NH322E-TM0111型轴承各60套。2002年1月初,段某某以石家庄铁路分局的名义与上海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斯凯公司)业务员叶某联系购买该公司上述二种型号轴承各60套,并商定轴承价格分别为每套5220元和2338元。1月24日,段某某的妻子蒋某某和她的哥哥蒋某为股东,注册成立了石家庄华贸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兴公司)。段某某以华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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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后伙同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并遗弃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宋某某,男,26岁,农民。

被告人殷某某,男,27岁,农民。

2002年9月3日7时许,由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被告人殷某某乘坐松花江牌微型车,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内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吴女士撞伤。宋某某与吴女士的丈夫将被害人吴女士抬上肇事汽车送往医院。途中,宋某某与殷某某为了逃避责任,预谋将被害人抛弃。当汽车行驶至顺义区某打火机厂门口时,宋某某谎称医院到了,殷某某与吴女士的丈夫将受伤很重的吴女士抬下车,放在打火机厂门口后,殷某某趁机快速返回肇事车,与宋某某驾车逃逸。

后被害人吴女士因创伤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后,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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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亲属经营管理的公司采购物品构成何罪

被告人段某任某机务段材料科计划员,负责本单位申请计划、采购物资等工作。2001年底段某得知本单位2002年需用日本产精NSKNU332E-TM0101型和NH322E-TM0111型轴承各60套。1月24日,段某的妻子蒋某出资,借用其兄的身份证件,以两人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华贸兴公司,自任法定代表人。段某以华贸兴公司的名义从某轴承公司购买了上述二种型号轴承共120套,支付货款453480元。后将轴承加价销售给某电力机务段,共得货款计人民币1072526.82元,获利人民币619046.82元。

分歧

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段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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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造成共犯死伤,同伙是否应担责–共同犯罪中导致犯罪人死伤在刑法上的意义

一、问题的肇始——一起用“碰瓷”方法制造的交通事故案

2006年3月15日10时许,甲、乙、丙、丁4人密谋,计划用“碰瓷”的方法制造交通事故然后勒索他人钱财。具体办法是:由甲、乙分别驾驶2辆车在路上前后跟进行驶,选中目标车辆后,2辆车中的前车先踩刹车,后车跟着踩刹车,使后面行驶的目标车辆撞到作案的后车上。造成事故后,前车还继续行驶,后车停下以目标车追尾为由向司机要钱。策划好后,4人遂上路寻机作案。11时许,选定了一辆大货车为目标,并按计划操作,正常行使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发现情况后反应不及,致使大货车先是将乙驾驶的夏利车撞到了路旁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甲驾驶的前车,造成丁当场死亡,甲受伤,三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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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明显不能乱真的“假币” 是否可以认定为持有假币罪

公安人员在胡某住处查出34捆假币,每捆假币的中间为白纸,只有两面各放一张仿真百元面值人民币,且均为单面有仿真人民币图案,另一面空白无图案。仿真币共6800元。经询问,胡某供述准备将这些“假币”出售给他人以骗取钱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胡某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被告人胡某是否构成持有假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

被告人胡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侵犯了国家货币流通管理制度。胡某持有的都是假币,而且票面数额已经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具备了持有假币罪的法律特征。所以,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持有假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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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李某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

为你辩护网:某日深夜,李某及同伙在某网吧内见被害人杨某熟睡,窃得杨某手机。杨的同学发现后提醒杨,因杨当时尚不清楚自己手机被盗,李等人随即离开网吧,进入隔壁网吧准备继续盗窃。杨见李等离开,确认自己手机被盗,遂与同学走出网吧寻李等人。数分钟后,李等人盗窃未果从另一网吧出来,杨及同学上前要回被盗手机,李等人持刀威逼杨等,叫其返回网吧。此时,接到报警的协勤赶到,李企图用刀伤害协勤,最终被协勤捉获。

二、问题提出

李某行为能否构成抢劫罪?

三、问题分析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是指“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条件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根本原因和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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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人盗车并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

2005年3月,被告施某向另一被告黄昌建询问能不能联系上偷车的,想买赃车(施某曾于黄昌建一起服刑相识,知道黄昌建为盗窃入狱),黄昌建伙同他人偷了一辆“一汽佳宝”车,给施某送了过去,施某予以销赃。后施某对黄昌建说要是能弄就再弄几辆,由此黄昌建伙同他人先后盗窃各类机动车24辆,全部交由施某予以销赃。在销赃过程中,施某有一次想伙同盗窃但没有得到黄昌建的同意,同时施某多次告诫黄昌建不要在本地偷车,此外销赃过程都是由黄昌建盗窃车辆后直接给施某送过去,并告知其每辆车根据新旧程度自己要多少钱,车钱有时为施某直接付款,有时施某卖完车后再给钱。案发后,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共价值人民币4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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