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是原某国有企业管理下的装卸公司叉车司机,属该企业正式职工。某日,于某在下班时间来到所在单位存放叉车的库房,将库房内停放的一部其平时上班用的叉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3800元),开到事先与买主苏某商量好的地点后打车回家。
分析: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盗窃自己驾驶的叉车,属于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对于监守自盗行为如何处理,取决于于某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于某虽不是国有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但其作为国有企业的驾驶员,对该部分国有企业的财务就有一种保管职责,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为保管的国有财产窃为己有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