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之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要正确认定这种类型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必须准确把握“本单位‘盈利业务’”的涵义。关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意见。有学者认为,只要是可能盈利的业务,即使包含亏损的风险,也属于盈利业务;另有学者主张,只有确定无疑、必然会盈利的业务,才属于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笔者认为,要确定本罪中的盈利业务究竟是指可能盈利的业务,还是指必然盈利的业务,首先应当弄清楚究竟何为可能盈利的业务,何为必然盈利的业务,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本罪中“盈利业务”的范围。
一、判断可能盈利的业务和必然盈利的业务的标准
笔者认为,所谓可能盈利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