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及控制

传统的色情制品多以文字、绘画、相片和电影形式表现,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计算机、网络和多媒体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色情制品的制作、分发,在不长的时间里,巨量的电子数据形式的色情制品涌现出来,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基于计算机、互联网的色情制品的相关活动与其传统活动形式有很大差别,如色情制品的虚拟化、信息化、多媒体化、犯罪的跨国性和危害的全球性等,给各国色情制品相关立法,特别是给儿童色情相关刑事法律带来新的问题,迫使各国调整本国相关刑事立法和寻求国际合作,也使网络儿童色情犯罪成为受国际社会关注的严重犯罪问题。

大多数国家认为,网络儿童色情犯罪应包括利用计算机系统、互联网故意非法制作、提供、传送儿童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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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在司法实践中不宜计人刑期

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实体变更制度,已与减刑、假释形成三立之势。然而,这种认识及实践是否妥当,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否计入刑期,法律界认识不一。此涉及法律体系内立法意图之协调、立法规范范畴、规范立法分界、刑罚价值取向等诸多基本法律问题,颇具探讨价值。笔者认为,监外期间应属程序变更而不应计入刑期,理由如下:

1.从设置的目的看,该制度系基于罪犯人权保障和刑罚人道主义之精神,对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给予人性化关怀,体现了“行刑权让渡于生命权、健康权”的现代法治理念。其功能主要是方便疾病之治疗、胎儿之优孕、幼儿之优育及无自理能力者之照料等,并没有改造教育之功用。如监外期间计入刑期,迫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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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追赶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2004年7月12日傍晚,张某与周某在发廊里因琐事争吵起来,周某一拳朝张某脸上砸去后跑离发廊,张某被砸得牙齿脱落嘴角流血,随即追赶出来。周某看到张某正紧追其后,且张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石块扔向自己,周某不顾一切的欲逃离。当周某从巷道口跑出欲横穿一交通主干道时,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
对张某的行为定性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张某虽然持石块追赶周某,有伤害的故意,但结果张某没有伤害到周某,最后周某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死亡与张某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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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国家专利不一定等于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国家专利是否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的观点认为,罪犯获得国家专利的,说明其有发明创造,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认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有的观点则认为,只有当罪犯放弃专利权才能够视为罪犯有重大立功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值得商榷。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有发明创造”进行恰当的解释。

■认定重大立功应以专利技术属于重大发明创造为前提

专利法第二条对发明创造作出了解释,即“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的解释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将其照搬到对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发明创造”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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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少年缓刑考察制度

所谓考察,是指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缓刑少年犯进行观察、教育、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少年法庭较多,大量适用缓刑,需要完善的考察制度与之相适应,否则,既违背了保护少年的宗旨,也违背了法律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考察制度健全与否,又与少年缓刑功能的发挥程度密切相关。我国195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缓刑问题的意见》的函复中指出: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不予关押,也不予控制”,但可将判决书送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以便了解其在缓刑期中的表现,予以教育。按照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缓刑犯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

我国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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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罚的事后行为论及其展开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典型事例是,盗窃犯窃得赃物后又将赃物加以毁坏。通常认为,在上述情形,不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数罪并罚处理。因为,在第一个行为已经成立盗窃罪的情况下,第二个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作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就不再是处罚的对象(不可罚),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果真不可罚吗?笔者认为存在疑问,理由如下:

首先,在前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后行为是可能受处罚的。例如,甲盗窃了价值5000元的财物,在第六年里毁坏了该财物。按照其所盗窃财物的价值,所能适用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有关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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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冒用他人名义或以小额履行合同的形式将租赁的汽车用于“抵押”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阳王旭

[要点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逐渐成为人们经常采用的便捷交通工具,汽车租赁业作为一项新兴的服务行业也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近两年来,以租车为名骗租汽车,随即通过变卖或典当、质押的方法套取现金,从而骗取他人钱财的犯罪不断发生,已成为一种多发的新类型诈骗案件,案犯大多以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花费较少的押金、租金,就把租赁公司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车合法地“占为己有”,巨额的差价就成了少数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不是一种诈骗罪名,而只是对发生在汽车租赁领域的诈骗犯罪现象的一种统称。这类诈骗犯罪案虽然基本手法相同,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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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掉包”方式以假换真的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罪吗?

[案情]
2008年4月10日,被告人蔡某事先准备了一只假“劳力士”牌手表,准备采用“掉包”方式以假表换取真手表。当晚9时许,被告人蔡某窜到厦门某商场手表专卖柜,以购买手表为名在挑选手表的过程中,乘营业员不注意时,将事先准备的同品牌仿冒手表与商场真手表(劳力士,手表型号rolex1482,价格人民币18333元)进行调换,被商场保安人员当场发现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而案发。
[分岐]
在本案审理中,对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蔡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掉包”,构成了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以假换真属于秘密窃取,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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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范围的统一切合了不同法律关系中亲属范围的特别需要

我国关于近亲属的制度散见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相关章节中,后来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相继对近亲属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这一法律概念在不同部门法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中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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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关键在于所从事的工作是劳务还是公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在担任某供电公司营业厅电费收费员期间,1999年3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工作人员携带已填制好的空白现金存款单到该供电公司收取存款,被告人周某应将本单位电费款人民币238,370.00元存入该行,但其只存入人民币193,370.00元,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填写存款单时谎称填写错了,便又向该行工作人员索要一张已填制好的空白存款单,随后被告人周某利用骗取的空白存款单填写人民币45,000.00元,一联交给本单位结算记帐,二联被其销毁,将该款据为己有。同年4月19日,被告人周某采取同样手段骗取本单位电费款人民币50,000.00元。同年7月,该供电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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