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中松杨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王水安、陈国珍均系湖北省黄梅县农民,同在九江市以捡破烂为生。2003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王水安叫醒陈国珍,提议去偷下窨井盖,二人携带铁钩,骑着1辆三轮自行车窜至九江市庐山路,乘无人之机,盗得该路段马路两旁的下水道窨井盖共计13块。
判决:
一审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王水安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陈国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不服,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歧:
偷盗下水道窨井盖的案件在全国各城市屡见不鲜,但各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很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颇为混乱,有的以盗窃罪判处,有的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