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中,伤情医学鉴定是判断罪与非罪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诉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践中,当辩方申请重新鉴定并改变原结论后,有的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并建议延期审理。然而,实践中存在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重新鉴定申请而径行作出判决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同意检察机关重新鉴定的申请和延期审理的建议,其不同意的做法应予纠正,检察机关可以法院严重违反程序为由提出抗诉。
首先,法院不同意检察机关重新鉴定的申请和延期审理的建议,是对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曲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