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的构成

一、聚众和集团犯

集团犯就是结成集团而实行的一种犯罪。集团有基于直接接触形成的集团和基于间接接触形成的集团,例如聚众、家族之类属于前者,国家、公众、法人等属于后者。广义的理解,把法人的犯罪也列入集团犯。但是一般所说的集团犯,是指直接接触形成的集团所实行的犯罪。在社会学中,就是指由聚众这样的集团所实行的犯罪。本来,对由聚众这样的集团所实行的犯罪,具有一种恐怖的成觉,所以把它列入集团犯的特殊领域。为什么对由聚众形成的集团会有这样一种恐怖感觉呢?

关于聚众的研究是由露??本、谢盖雷、塔尔德等开始的。这些人都是生活在十九世纪的后牛期。达时,大众对社会、经济上权利的不平等感到不满和大众希望获得超越形式民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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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审判监督职的几个途径

审判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检察机关全面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沟通配合,维护检察机关共同权威。抗诉案件需要多级检察院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基层检察院应在抗诉前与上级检察院取得联系,及时汇报,互相沟通,形成统一认识,使上级检察院在时间有限的抗诉期内能够准确抓住争议点、选准支持抗诉点,从而降低撤抗率、减少抗诉意见书与抗诉书不一致的情况,对于个别证据不完善的,也能够及时补证,确保抗诉成功率,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权威。

其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能切实有效行使并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程序预设的缺失、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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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的定罪

根据我国《刑法》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既有组织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的,首要分子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对于造成伤害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首要分子如果仅有组织行为,是否也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刑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上通常认为,此种情形下的首要分子也应当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如,江苏省公检法三家苏公厅(2000)399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就持此种观点。该《纪要》认为,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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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清平拐骗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拘禁案

一、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清平,男,出生于1961年6月5日。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太和县宫集镇宫小村。
辩护人张杰,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2月份,被告人宫清平到河南省太康县高贤乡漳北村,骗得徐某倩的父亲信任,将下肢残疾的徐某倩带走,并将其姓名更改为宫某璇后带到武汉、广州等地行乞谋利。2003年11月,被告人宫清平又从本村宫某明手中买下残疾儿童宫某子,带至广州行乞。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被告人宫清平在带两被害人到广州行乞期间,为防止两被害人逃跑或被他人营救,对两被害人实施威胁、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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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烧毁证件的行为在本案中如何定性

郭海宏

一、简要案情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同其兄魏某乘坐“长治——黎城”大客车返家。李与本县物资局郭某同坐双人车座。客车行至潞城段时发生故障,司机把车停下后进行修理。车上的大部分乘客下车等候。郭某下车方便时李某已不在车上,于是郭便让身后的一女乘客代为照看一下东西(食品塑料袋内装衣服及生活用品),郭某未告知内有巨款。
客车修好后,司机也没有清点一下乘客人数就继续往回开。途中李某见同座人没有在车上,座位上放置的水杯滚落在地上也无人照管,便帮忙收拾了几次。到达目的地后,李某就将散落的水杯收拾起来,提上塑料袋与其兄魏某一起下了客车。负责照看东西的女乘客以为李某与物主是一块的,也未加阻拦和询问。下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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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辩方的“证据突袭”有必要建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

新的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全面的阅卷权,明确了检察官向辩护人开示证据的义务,弥补了控辩双方在获取证据资源能力上的失衡,解决了辩方对控方所占有证据材料的先悉权,使之能有效地进行防御。但因无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程序规定,可能出现检察官对辩护证据一无所知的情况,致使“证据突袭”无法避免。这不仅有悖各国证据双向开示制度的惯例,更不符合控辩双方“平等武装”的理念。笔者认为,为防止辩方的“证据突袭”,有必要建立证据双向开示制度。

1.有助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针对控辩双方先天的不平衡,两大法系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客观义务,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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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

2004-1-9【大中小】「内容提要」“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构建法治秩序,特别是刑事法治秩序,必须强调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不注重功能的罪刑均衡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点也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情感抚恤功能,指的是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等害交换),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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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如何正确认定

[裁判要旨]
案例1
1997年5月9日,陈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成立重庆星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摩托车及配件、普通货运业务。陈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5月9日,陈某在重庆市长寿县设立星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经营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上载明其经营范围)。为牟取暴利,陈某在长寿县以每辆7.5万元的价格购买四辆旧奥拓出租车,将旧车报废,又以每辆5.98万元的价格购得四辆新奥拓车,把旧出租车手续过户到四辆新买的奥拓车上,然后将本该在长寿县经营的这四辆出租车违规在重庆市以每辆19至20万元的价格发包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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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最完整且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件,对腐败犯罪的界定、腐败利益的剥夺及反腐败国际合作问题的严谨规定,不仅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法律指南,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倡导了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长远策略。

一、以《公约》为参照修改我国贿赂犯罪有关规定

在我国的腐败犯罪中,以贿赂犯罪最为突出。然而,由于立法经验和认识的局限性,与《公约》相比,我国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还不够细致缜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关于贿赂的范围问题

贿赂是行贿与受贿的中介物,贿赂内容的范围和种类,直接决定一个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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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开门后用药物迷倒对方取走财物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情:
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女)、段某预谋后,由张某到田某住处,以与田某发生性关系为由,让田某服下其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待田某昏迷后,张某打电话让段某开三轮车过来,二人抢走田某彩电、手机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抢劫物品价值1025元。此后,张某、段某又多次采用同样手段劫得赵某、刘某、张某某、王某等财物数万元。

分歧意见:

对本案张某、段某用药物迷倒对方后取走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对其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段某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理由在于张某“入户”乃经被害人同意后所为,系合法入户而非非法入户,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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