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所称“共谋”,是指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明示或者暗示的共同意思联络、犯意沟通。“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是在主观意志支配下的客观行为表现。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二者缺一不可。
案情
被告人薛天万原任绥芬河站外经公司商贸分公司(以下称商贸分公司)经理,2003年2月12日调任绥芬河站外经公司副经理,离任前薛按照绥芬河站外经公司经理苏贻兴(另案处理)的要求,将商贸分公司的账外资金300万元以苏贻兴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苏贻兴。2004年5月20日,被告人薛天万因自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