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迫卖淫罪定性及其犯罪未遂形态的认识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了强迫卖淫罪,对该罪普遍认同的界定是: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强迫卖淫罪如何定性以及怎样确定犯罪未遂形态,往往存在认识上的不同和差异。这里,结合具体案件,谈点个人的看法。

1999年11月8日,外省青年陈某,以找工作为名,带其女同乡王某、刘某到某市。后因工作一时无着落,陈某便准备让王某、刘某到市区发屋卖淫。11月11日晚,陈某将王某、刘某带到一家发屋卖淫,但被王某、刘某坚决拒绝。第二天,陈某以归还路费、生活费为由,再次强迫王某、刘某去卖淫,又一次遭到俩人拒绝。11月13日,陈某还逼迫刘某到市区医院作处女膜鉴定检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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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刻生效的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目前,从监狱呈报减刑的情况看,多为一年二至三次集中呈报,并为方便监管,在呈报减刑的时候,一般都考虑对原判或余刑不长的罪犯,采取减去残刑的做法,使罪犯减刑后即刑满释放。人民法院根据监狱的呈报意见集中且基本上采取“书面审”的方式;裁定作出后,同时送达监狱、被减刑的罪犯和同级检察机关;由于减刑裁定在程序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所以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目前派驻检察的模式,有的地方是设置派驻检察院,有的是检察机关在监狱设派驻检察室。人民检察院收到中级法院的减刑裁定后,由于存在基层院派驻监狱检察室的情况,需要与中级法院对等的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的基层院上下联动,书面审查与深入调查相结合,不仅要听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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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分类的方法论研究

(一)模糊集合理论

有学者认为:在建立概念分类框架时必须遵循两条原则:第一,是穷尽性原则,即对象总体中所有分子都能归类。第二,是排它性原则,即对象总体中任何一个分子都不能同时归属于两个或者更多的类别。[1]但是,实践表明,以上分类原则只适合于形式分类[2],如以三角形中最大一个角是大于、等于或小于90o为标准,可把三角形分为钝角三角形、直角三角形和锐角三角形。对于某些经验分类来说,以上两个原则是很难达到的。我们举一个有名的“秃子悖论”来说明以上的观点。即:光头是秃子;比秃子多一根头发的仍然是秃子。依此我们可以得到推论:比光头多1根头发的是秃子;比秃子多1根头发的仍然是秃子;继续推下去,比光头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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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既遂、未遂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但《意见》第十条未把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包括在内,那么,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呢?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应适用《意见》第十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规定。从立法目的来看,无论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还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其立法目的都在于惩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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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理论再思考――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为分析范例

[摘要]:本文首先以故意的内部构造为视角,分析了依不同的罪过形式理论而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不同观点。在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质疑的同时,笔者展开了对相应观点理论前提-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处罚条件说与构成结果说的追问,并得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的观点。

[关键词]:罪过形式结果标准说行为标准说处罚条件说构成结果说

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罪过形式,多数学者认为是间接故意[1],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还包括过失[2].在笔者看来,之所以出现上述纷争,主要源于对不同罪过形式理论的依赖和对本罪“严重结果”的定位不同。因此,笔者拟结合故意的内部构造、犯罪结果的基本内容与地位等基本理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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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谢某系河南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一建公司经过改制成为私营企业,谢某股份为800万元、其子谢某某股份为690万元。1997年10月,该市卫校就其2#住宅楼工程与市一建公司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市一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模式,将该工程交给其项目经理王胜利具体施工建设,并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同时市一建公司向市卫校出具委托书,同意市卫校将工程款全部直接支付给王胜利。王胜利应上交的管理费、营业税由其按照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的比例和时间,直接交公司财务科。之后,市卫校的2#住宅楼由王胜利管理的施工队独立完成。对此,市卫校认可,并在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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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定抢劫罪兼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作者:王鹏翔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唐克华系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太平村农民。唐克华于2003年11月23日下午,发现泸县石桥镇银朝矸砖厂(以下简称矸砖厂),换下一些制砖机废旧金属零配件堆放在厂坝内,遂起将其盗走当废品销售的念头,当晚11时许,唐克华窜到矸砖厂,搬运了一部分废旧零配件到厂门外,再返回搬运剩余部分时,被值班工人鲁猛(化名)发现对其盘问,唐克华转身开跑,鲁猛上前将其紧紧抓住不放,唐克华为了挣脱,用拳头猛击鲁猛的胸部和面部,致鲁胸部青紫和牙龈出血,鲁大声呼喊:抓强盗!唐克华被闻讯赶来的工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分歧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唐克华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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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抢劫犯罪中的入户抢劫?

作者:黄祥青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中,入户抢劫值得研讨的问题是,对于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但没有实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害的一般性抢劫行为,如何使之一部分获得加重处罚的正当理由,依法作入户抢劫认定;另一部分被合理地排除于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范围之外,使其罚当其罪。基于斯,笔者从刑法合目的性的价值目标出发,运用刑法限制解释方法,具体探讨入户抢劫的认定标准或条件,即在认定入户抢劫时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限定:

首先,对“户”的含义作严格解释,可考虑在“私人住宅、家庭住所”的意义上予以掌握。具体范围包括:私人住宅及其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以船为家之渔民的渔船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而租用的房屋或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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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内容提要: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管理监督,深入持久预防。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宋海军,大学本科,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研究职务犯罪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遏制,对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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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公开应当与腐败犯罪的认定相联系一起

最近,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到十年,这又引起了人们对腐败犯罪与官员财产公开的广泛关注。财产公开的重要价值不仅仅在于预防腐败犯罪和为发现腐败犯罪提供线索,其在认定腐败犯罪中也应该发挥重要作用,而其在认定犯罪上发挥作用的途径就是合理的“推定”。

财产公开必须与腐败犯罪的认定相联系

随着我国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犯罪从典型性犯罪转向非典型性犯罪,这表明腐败犯罪日益呈现隐蔽性特点。为了预防腐败,党和国家在1995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在1997年1月31日又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然而这两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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