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起证据作用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活动。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所谓“文证审查”,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但其并没有明确审查的原则、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笔者认为,为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使文证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证审查技术性证据类型,当审查意见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检察官应当结合案情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其次,检察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