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重视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制约作用

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接受案件承办部门的委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起证据作用的、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的一种活动。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所谓“文证审查”,其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但其并没有明确审查的原则、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笔者认为,为发挥检察技术的作用,使文证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证审查技术性证据类型,当审查意见与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检察官应当结合案情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其次,检察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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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罪可确定 情有可原

作者:王海天

3月5日,昆明市检察院对两名参与故意杀人犯罪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此举引起了各方争议。本报特别约请了办案人员及两位专家对本案发表看法。

本案中,相对不起诉决定处理的对象,是参与了犯罪活动的何某、李某。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全案,认为何某、李某的行为罪可确定,但是情有可原。

先说“罪可确定”,何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本案中,何某、李某的犯罪行为,明显是在袁某、周某的威胁、强迫之下发生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胁从犯的情形。

刑法理论认为,认定胁从犯时,如果其身体完全受到强制,丧失了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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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吸毒犯罪的量刑档次

应提高“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吸毒犯罪的量刑档次
作者:铁石、刁智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规定“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无需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营利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主要是因为:1、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予以严厉惩处。2、对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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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挪用”与“借用”的界限认定

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以合法借款方式变相挪用公款是此类犯罪的常见手段,也是案发后行为人企图逃避刑罚制裁的常用借口。由于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行为表征相似,容易产生混淆,因此,准确界定公款挪用与借用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法律属性,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一、公款“借用”的法律特征

所谓借用公款即借贷公款,属于民法调整范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财务经管人员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经过审批并办理正当借贷手续,将公款出借给个人使用,从而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公款借贷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①决策团体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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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应写入“初犯”、“偶犯”

李积国

实践中,一些刑事判决书中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之类的叙述。笔者认为,“初犯”、“偶犯”不宜写在判决书中,理由是:

1.初犯、偶犯的概念界定不清,容易引起歧义。关于初犯、偶犯的概念,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各种教科书和学术性文章表述的是五花八门。有观点认为,只要是第一次接受审判,就统称为初犯,包括第一次犯罪,也包括数次犯罪,并还可能包括惯犯或常业犯;有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第一次实施的犯罪才是初犯,在此之后实施的犯罪,不管是否曾被审判,均不是初犯;还有观点认为,初犯是指第一次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将初犯与再犯的概念相对应。鉴于初犯、偶犯的概念不清,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使用具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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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殊身份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2004-1-8【大中小】「作者简介」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资格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反映,这一特殊身份表明依照这一身份条件可以取得特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因这一身份条件而产生的特殊义务。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权利,也就不能担负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承受的特殊义务。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的贪污犯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贪污罪/身份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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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玩忽职守罪几个问题的思考――以洛阳东都商厦大火案为中心

摘要:加入WTO的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全面发展的快车道,但玩忽职守犯罪给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害。打击、预防玩忽职守犯罪意义重大。犯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应如何确定?怎样认定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及其责任之大小?如何预防玩忽职守罪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从司法实践上看,影响巨大的东都商厦大火案的判决本身还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思考。本文试就这些问题略陈管见。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主体责任预防

近年来,我国安全事故频频发生。据统计,2000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71起,死亡3531人。2001年7月被媒体称为“黑色七月”,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这些案件发人深思。其中,2000年圣诞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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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万建东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周素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故意伤害犯万建东与故意杀人犯张小毛二人有嫌隙。一天,张小毛在某处赌场遇到万建东,即对万建东进行辱骂,并以万建东说过要报复张小毛为由,要其拿人民币一万元赔偿损失。万建东因张小毛是在逃的杀人犯,惹不起,便借故离开。万在返回途中遇到朋友李某某以及李的四个朋友。万即将被张小毛欺辱一事告知李等人。于是,万、李等人携带凶器赶往赌场。途中,遇到张小毛,万、李等人围住张小毛殴打并用刀砍。

张被打后就叫道,你们有种把我杀死去。万、李等人对张小毛说,你不要狂,你是在逃的杀人犯,我们把你送公安局去,让司法机关收拾你。于是万建东用手机拨打电话110,化名称在逃杀人犯张小毛现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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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为伪造票据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叶文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0年底,被告人陈某(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为谋取利益,伙同曾某(另案处理)伪造二本百元版的“福建省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被告人陈某用一本编号为0000501~0000600的票据,骗取石灰石矿产资源费。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已使用掉59份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实际少缴资源费5900元,从而占为己有。另外一本伪造的“漳平市石灰石矿产资源费收费专用票据”则由另案犯曾某(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平市人,高中文化,原漳平市象湖镇派驻奇和矿区矿产资源管理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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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打方针确保严打整治斗争健康发展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集中开展严打斗争,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成功经验。准确理解严打的基本精神,正确运用严打的方针政策,对于指导我们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促进严打依法规范、有序,持续、有力地进行,确保严打整治斗争深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迅速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既定目标,必须坚持严打先行,以打开路的方针,重拳出击,重点治乱,迅速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具体工作中应该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始终把锋芒对准严打整治斗争确定的“三类”重点犯罪,即有组织的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车匪路霸和流氓恶势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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