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庆彬雷长彬新闻来源:检察日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为了节省庭审时间,集中处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法律争议问题,择要宣读起诉书,省略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承认的是,部分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事实清楚,但基于涉及共同犯罪等原因,被告人或被告单位的基本信息情况可能在起诉书中占据较大篇幅,择要宣读起诉书的核心部分,确实有利于提升出庭效率。然而,笔者认为,起诉书是公诉工作的文本载体,刑事诉讼法明确设定庭审中宣读起诉书的程序,不能在普通程序简化审中予以缩减。
有人或许认为,反正合议庭在法庭调查前必须依职权核对被告人身份,公诉人宣读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