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哲杰【案情】蔡某于1993年10月8日为县人事局聘用制干部,因转制于2003年9月1日被县供销社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10月15日被县供销社合作联社免去供销社主任职务。转制后,县供销合作联社继续聘任蔡某任某乡镇供销社主任。2004年至2005年间,多次在其单位财务处预借公款。事后,虚开发票在单位财务冲抵借款38434元用于自己生活开支。
【分歧】
对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构成贪污罪。其理由是,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归自己使用,其特征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论。
【评析】
笔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