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红由于行为人造成对方重伤,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而属于防卫过当
案情:被告人郭某在某茶铺与李某、石某一边喝茶,一边谈生意。岂料,双方因话不投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举起茶杯向郭某砸去,郭某头部被打破,当郭某尚未回过神来,石某又提起椅子打向郭某。郭某躲闪中看见茶铺柜台上放着一把刀,便冲过去拿起刀向被害人李某面部刺去,李某左眼被刺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分歧意见:对被告人郭某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本案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引起,被害人伙同他人先动手伤害被告人,并且使用了椅子和茶杯等器具,被告人郭某在被伤害的过程中用刀刺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