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坚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根据双层次犯罪机制理论,除却“表层犯罪者”的单位,针对“深层犯罪者”的单位成员之间,完全可以成立共犯
单位犯罪是刑法中拟制的“人”,不能独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必须有赖于单位中的特定个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是否存在共犯一直是一个引发争议的疑难问题。故而从理论上厘清单位犯罪中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合理认识单位犯罪的内部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客观上来看,单位犯罪往往通过单位内部多个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乃至一般工作人员一起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表面上具备了共同犯罪多人实施、犯罪意图相同的特征,因而产生了如何认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