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十个新变化

2008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经过认真阅读后,发现纪要出现了多处与2000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原纪要)、2007年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值得司法实践人员注意:

1、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的变化。
《原纪要》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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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串通投标案联想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建议

案情:某县某镇政府主办的某农贸市场,在猪肉摊位招标过程中,原猪肉经营户,在招标大会前相互串通,摊主甲提议各招各的摊位,其他人不得抬标,同意的话,每人先交2千元压金。如谁违反,这压金就平摊给其他摊主。定好后每人签了名,交钱到摊主乙开的临时存折上。由于他们的暗中作梗,从而使主办方的招标投标活动两次流产。其中一次是摊主丙在会上大喊:“标价不合理,我们不参加”,其他人一哄而散,迫使政府压低标价择日重招。在第二次的招标会上,摊主丁报价后无人抬标而中标。随即,摊主丁在会上对其他摊主讲:今晚我请客,各位弟兄到我家喝酒去。场面相当混乱,迫使主办方又一次中止招标。为此,主办方询求有关部门的执法支持。最后,由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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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情节较轻”的标准如何确定

如何判断绑架罪的“情节较轻”

杨志国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相关资料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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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拼凑人民币的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货币罪

作者:刘为波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种以真假币组合为特征的新型假币在我国大量涌现,为行文方便,笔者将此种新型假币称为真假拼凑币。从发案情况看,真假拼凑币主要见于百元钞,制作手法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常见的有以下数种:(1)将人民币一揭为二,正面保留,背面粘贴上假币;(2)将人民币约二分之一处裁切掉,粘贴上对应假币;(3)将人民币局部揭开,正面保留,背面从水印部位与人民大会堂主图景结合处揭去,粘贴上假币;(4)挖去人民币光变油墨面额数字,粘贴上假的光变油墨面额数字;(5)揭去正面头像部分,粘贴上假币;(6)将人民币水印部位的四分之一部分裁切掉,粘贴上相应假币,在横冠字号码处粘贴上小面额的冠字号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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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

[摘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普遍认为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不仅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刑法规范、立法价值、社会反映三个角度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分析,作为对“偏低”论的一个回应。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立法价值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该罪在社会上争论不止的问题之一。许多学者指出,该罪的法定刑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之过轻,应当加重惩罚力度,提高量刑幅度,并指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已经成为该罪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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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走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

罗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且已报废的东风牌自卸车,从西林县那劳乡斗皇电站施工工地驶往该县普合乡大河村运输砂石,行至新丰小学门前公路时,由于罗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将在前面同向骑自行车的学生贺某撞倒在地,贺某当场死亡。罗某惧怕被旁边看见的群众殴打便驾车离开现场,到电站施工工地后即打电话报警。

【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罗某肇事后逃离现场又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至于他逃跑后又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仅仅是量刑时考虑自首的一个从轻情节。

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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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前言

挪用公款罪,是当前经济犯罪中较为普遍、也较为典型的一种犯罪。因该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情况比较复杂,在认定上历来存在争议。九七刑法虽然对挪用公款罪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和最高法院也先后出台了有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各种观念的冲突,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仍然不够明确。挪用公款罪认定仍然存在着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为了更好的正确理解九七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本文拟就挪用公款罪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已的看法,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主体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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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2007-4-6【大中小】《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以恢复正义为核心理论的刑事和解制度,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历史潮流。有的地方的检察机关正尝试将刑事和解引入刑事案件的处理之中。刑事和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得到了广泛认同。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其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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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拘禁行为的定位及思考

一、简要案情

甲因赌博欠下乙47000元的赌债,乙多次向甲催讨未果。乙为讨回赌债,定下了采取暴力将甲劫走、以甲的生命健康威胁恐吓甲及其家属并向甲及其家属索取50000元的犯罪计划。之后,乙在将甲劫走并予以拘禁而未向甲及其家属恐吓、索要财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乙如实供述其犯罪计划。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非法拘禁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为索取赌债而拘禁甲,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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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司法审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缺位

「内容提要」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然后,提出了刑事诉讼中如何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些构想,如审查机构的设置等。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关键词」司法审查制度刑事诉讼缺位审前程序完善

前言

刑事诉讼是以解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益冲突为使命的诉讼形式,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了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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