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新纪要》),经过认真阅读后,发现纪要出现了多处与2000年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原纪要)、2007年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最高法院判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值得司法实践人员注意:
1、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的变化。
《原纪要》规定:“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