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陈某于2002年8月到其叔叔承包的武宁县教育印刷厂和武宁县职业中学服装厂任业务员。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许以高息、出具借条的方法,从张某、邢某、汪某、沈某、杨某、谢某、葛某、刘某、黄某等人处共骗取人民币94.34万元,用于给其男友还债和挥霍。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被告人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资金,以买地皮、买材料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行诈骗,而被害人之所以出借现金,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