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日,刘某在与李某吃饭时,无故向其索要两条烟抽,李某没有答应,刘某极为恼怒。次日清晨,刘某伙同朱某等四人窜至刘某村里,翻墙入院,将李某挟至一水库边上,强迫其脱掉外衣,并将其推进冰冷的水中浸泡。刘某等人索要现金2000元,否则就要挑断其脚筋。李某无奈,答应给其现金2000元。之后,刘某等人又挟持李某到附近乡镇筹款,并无故殴打李某,直至得到李某借得的现金1500元。
分歧:对本案刘某等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等人为了敲诈钱财,以“挑断其脚筋”相威胁,使李某在心理上产生恐惧,精神上受到强制,李某不得已将借得的1500元钱交付给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