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立案庭审判员苗有水

熊选国(以下简称熊):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对犯罪客体,即公共财产权的侵犯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四种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一般场合,两者的界限是容易划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发生混淆。

苗有水(以下简称苗):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

Read more

刑法条文中应该取消具体犯罪的数额规定

纵观整部刑法典,仅在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极少数条文中出现了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规定,如“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的一处“败笔”。理由如下:

第一,同一数额在不同地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三个要件之一,而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载体在一些犯罪中直接表现为犯罪数额。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同一数额在不同地区代表的社会意义就不同,如规定5000元为贪污罪、受贿罪的起点,在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区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大不[……]

Read more

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

内容提要: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可以走自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弊端,并对建立新的诉讼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当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越来越多,因琐事闹矛盾、酒后打架和群殴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打架斗殴现象还时有发生,往往造成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本文试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对建立有效、便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关注和思考。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立法矛盾和司法不便

(一)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最高[……]

Read more

挪用公款以后次还前次数额应以首次挪用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欠妥,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不能以案发时实际未还的数额认定,而应以行为人第一次挪用公款时的数额认定,起算时间应是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这样表述更为准确,可以避免歧义。因为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相当于第一次挪用的公款一直在被挪用,即使行为人后来自己归还了挪用的公款,也不能弥补其第一次挪用公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Read more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探讨

笔者最近接触了一个普通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甲物谎称乙物卖与不知情受害人李某后携赃款潜逃,受害人在发觉受骗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未能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三年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故伎重施时被受害人李某认出,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将其抓获。在司法机关对张某提起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李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践中的类似案件很多,受害人通常是采取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方式追讨自己的损失的。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若张某对李某的民事诉讼请求以超过诉讼时效为[……]

Read more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与刑罚的关系

作者:吕巧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项在一次程序中同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赔偿物质损失。但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有无内在联系,能否形成必然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呈现的状况以及其背后体现的利益关系是什么,值得认真研究。

刑事判决部分即刑罚的执行,通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强制劳动改造即可完成,但是,民事判决部分即赔偿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据调查,某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80%的案件系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的杀人、伤害性质的犯罪,这些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刑事部分毫无疑问百分之百得到强制执行,而有70[……]

Read more

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形态的一种表现,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行为的中止是很容易认定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遗言争议。我个人认为,由于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恩的先前的行为已经融入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因此,认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标准,应有不同。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

Read more

采用轻微暴力获取财物如何定性

在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中,是否使用了暴力、是否当场获取了财物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区分盗窃、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的等罪名的重要依据。而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和多样,在一些案件中,采用了比较轻微的暴力手段,并当场获取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值得我们思索和探讨。

在理论上存在着三种对上述问题认定的划分标准:

第一是主观说,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抱主管故意是区分这几种犯罪的要件。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犯罪嫌疑人所采用的暴力行为比较轻微,从客观要件上与抢劫、寻衅滋事、抢夺等罪名的构成都不冲突,因此主观故意就成为区分罪名的划分依据。

第二是客观说,即只要是当场使用暴力取得财物,不论暴力程度大小,均构成抢劫罪,反之则不[……]

Read more

“减轻情节”适用中主刑与附加刑的协调

“减轻情节”适用中主刑与附加刑的协调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博士蒋熙辉发布时间:2004-06-1407:27:52

——————————————————————————–

黄京平(以下简称黄):我们已经对法定减轻情节如何适用提出了系列规则,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已经完全解决了法定减轻情节适用中的一切问题。今天,我们要谈到的是主刑与附加刑在减轻情节适用中如何协调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主刑按照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适用规则减轻的同时,附加刑要否减轻以及如何减轻?[……]

Read more

大学生犯罪情况分析研究

一、大学生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2006年至2007年,爱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大学生犯罪案件15件18人,其中2006年审结4件6人(寻衅滋事案件3件,故意伤害案件1件),占本院全年刑事案件的2.8%;2007年1-10月份审结7件10人(故意伤害案件4件、盗窃案件2件、寻衅滋事案件1件),占本院今年刑事案件的7.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4.9个百分点。

2、犯罪大学生以扩招生或转籍生为主且年龄结构相对较低

在我院审理的大学生犯罪中,大部分是来自外地的学生,主要是扩招生和转籍生,他们本来就素质不高,仅凭家里有钱走进了大学校园,虽然接受了高等教育,但其素质有的还不如初中生,到[……]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