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要求主观上不能刻意隐瞒罪行,而客观上必须主动使自己受到有关机关的控制,所以成立自首的条件明显较成立“不逃逸”更为严格,“自首”并不是肇事者的义务,当肇事者实施了超出其义务的“自首”行为时,理应适用自首制度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再次引发关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交通肇事罪存在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分,规定了三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由于“不逃逸”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