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报警等候处理并一定要排除自首

一般自首要求主观上不能刻意隐瞒罪行,而客观上必须主动使自己受到有关机关的控制,所以成立自首的条件明显较成立“不逃逸”更为严格,“自首”并不是肇事者的义务,当肇事者实施了超出其义务的“自首”行为时,理应适用自首制度给予其一定的奖励。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再次引发关注,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交通肇事罪存在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区分,规定了三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由于“不逃逸”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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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刑事应对

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核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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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中院设立减刑假释审核独立机构的思考

2007-2-15【大中小】减刑、假释是我国在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的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在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程序不规范、不统一、质量不高等问题。

1999年,长沙市中级法院率先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听证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发表监督意见;此后,全国部分法院也陆续推行裁前公示和公开听证。此举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司法行为,提高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但并未从机制上解决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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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几点认识

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全国人民的共同财产,国家的命根子。随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革。近些年来,国家虽对国有资产加强了管理,但仍有许多-单位出于本单位、本部门、小集体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现象不断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因此,刑法修订时,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由于是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造成有些司法人员在该罪名的认定上存在认识不到位和难以区分泫罪与其相近似的罪名的结果,笔者现就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些粗浅分析。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根据新刑法第396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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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共同犯罪案件中公诉与自诉的并存

刑诉法在取消了检察机关原免予起诉权的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在扩大不起诉的同时,又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相应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规定了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诉案件可以提起自诉,一旦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就转化为自诉案件。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时,会有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各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即检察院在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对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则依法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该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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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人方赔偿而从轻处罚的死刑案件情况分析

2007-2008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死刑二审上诉案件中,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案件,占死刑二审上诉改判案件的57.89%,其中,2008年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比2007年上升75%,赔偿金额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与法院就改判理由的意见分歧也较大。为此,我们对两年来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就被告人方赔偿对死刑案件量刑的适用及审理程序提出建议。

一、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因被告人方赔偿而改判的死刑案件中,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占63.64%,在同案犯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的占18.18%,执行刑改变为缓刑的占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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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中“等”的解释(检察日报)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中“等”的解释

邵栋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关于“等”的范围的界定,争议颇多。

有观点认为,“等”的存在加大了条文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司法操作。笔者认为,上述条文仅是刑法制定中惯用的立法表达技术,其规范结构为:两个以上典型事例十替代性表示类型十上位概念。其中“等”所替代的事项与上位概念之间存在种属关系,尽管其涵义相对不确定,但由于其所指代的事项与上位概念相连接,因而形成相对确定的语意域而不能无限扩张,当然受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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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数罪并罚?

所谓数罪并罚,简言之,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而言,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事实特征。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基础前提,没有数罪也就没有了数个刑罚并存的前提,也就当然地不会产生将数刑予以合并处罚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行为人,不仅指单独犯,也指共犯。而“数罪”指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形态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可以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可以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等。

2、时限特征。数罪发生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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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

数罪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的,又有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即不同种类的有期自由刑之间应当如何处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存在不同的主张。

一是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者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

二是折算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

三是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执行较轻的刑种,即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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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师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犯罪

老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社会思想、道德风尚的传播者,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培养人,即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又促进了人自身的发展,因此教师的素质好坏对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师德、师风上严于律己的老师,才能充分发挥出育人、树人的作用,才能成为真正“人类灵魂工程师”。近年教师犯罪,尤其对在校未成年女学生的性犯罪,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虽然只是极少数,但由于老师地位的特殊性,其负面作用却是十分巨大。据定远县检察院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教师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犯罪呈上升趋势,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教师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犯罪的特点。

1、侵害的对象特定,基本上都是在校的未成年女学生。通过对定远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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