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重点,出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因此,检察机关严惩官员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壮举。实践中,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如丈夫受贿后,妻子知道是赃(款)物,用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或供个人生活消费、赠与他人而侵占赃(款)物。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对此进行处理,因而,笔者建议修正《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增加犯罪种类,设侵占赃(款)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赃物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四种,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对侵占赃(款)物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实施打击,对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不利。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