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修正建议

在腐败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重点,出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因此,检察机关严惩官员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壮举。实践中,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如丈夫受贿后,妻子知道是赃(款)物,用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或供个人生活消费、赠与他人而侵占赃(款)物。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对此进行处理,因而,笔者建议修正《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增加犯罪种类,设侵占赃(款)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赃物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四种,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对侵占赃(款)物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实施打击,对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不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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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摘要: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犯罪。关于混合主体共同犯罪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关注,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争论;另一个就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的争论。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评论,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仅能够成为受贿罪的共犯,而且能够成为受贿的实行犯。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不同观点

我国1979年刑法中将受贿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共犯问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次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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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收赃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罗某定期在某小区收购废品。2009年4月的一天晚上11点半,该小区保安队长刘某和另外4名保安敲响了罗某的房门,称小区有一批废品电缆要处理。罗某二话不问,全部将其收购。后经查实,该批电缆是刘某与其他4名保安看见小区长期堆放着一批电缆没有人问津,便将这些电缆取回自己办公室藏匿。一周后,见小区物管方面并无反映,遂于深夜驾驶小区巡逻车找到罗某声称要处理这些电缆。经查,销赃电缆长76米,罗某共付1万元,而按市价销售可卖1.4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于刘某等5位小区保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小区物管公司所有的废旧电缆非法占为己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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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珍贵野生动物玩赏也构成犯罪

作者:颜梅生来源:检察日报□颜梅生

李虹素有饲养宠物的爱好,尤其喜欢养一些别人所没有的宠物,以显示自己有本事。2008年1月3日,闲来无事的李虹在逛街时,无意中发现有人出售野生蜂猴,便购买了一只作为宠物饲养。半个月后,带着蜂猴四处炫耀的李虹被警察查获,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李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并没有走私、贩卖、杀害蜂猴,购买蜂猴也不是为了牟利,仅仅是出于玩赏,且将蜂猴饲养得好好的,怎么会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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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平教授谈中国刑事法改革及中国法的其他问题

1999年8月盛暑,本刊主编赵海峰和巴黎L‘Astree杂志AlbaneProphette女士一起对在法国进行学术研究的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国际经济法系主任,法学博士卢建平教授就中国刑事法的改革及中国法的其他问题用法语进行了访谈,以下是这次访谈的中文翻译。法文将由L’Astree杂志刊出。

1)您是中国浙江大学的教授,目前参加由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教授和高铭暄教授主持的中法共同研究项目。这个项目内容是什么?其目的何在?

此项目的产生起因于1992年冬天在北京饭店戴尔玛斯-马蒂和我的一番谈话。随后我们确定了研究主题及计划。两个研究小组也随之建立。项目目的在于用四到六年的时间研究推导出国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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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探析

?关于职务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在刑事法制实务和刑事法学研究中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这一概念的内涵作了比较详细的列举,但是,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二款在列举之后仍然采用了一个概括式的表述,即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外延的不确定性使新的争议再次发生。在司法实务中,争议直接地影响到职务犯罪案件在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法上的管辖分工,有的案件甚至因为认识分歧导致基层群众告状无门,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的稳定。针对这一状况,修订刑法施行之后不久,有关部门即着手准备对刑法相关规定作立法解释。

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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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虚假承诺――一种特殊紧急避险

被害人的虚假承诺——一种特殊紧急避险

作者:付建国发布时间:2005-12-2808: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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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有这样一种特殊的紧急避险,那就是被害人在被不法行为侵害过程中为减轻损害而对侵害人做出了一种特殊的承诺。先看个实际的案例:秦医生是皮肤性病科主任,其丈夫的好友江某患了性病,由秦医生诊治。几次接触后,江某既佩服秦医生高超的医术,也迷恋她充满成熟少妇的魅力。某晚,秦医生的丈夫到外地出差,江某借故去了她家。闲聊了会儿,江某乘秦医生不备,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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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操控类案件被害人地也是犯罪地

张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日益提高,利用电话、网络实施远程操控的诈骗、盗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案件(以下统称远程操控类犯罪案件)大量出现。司法实践中这类新型案件基本特征均系犯罪嫌疑人的操控行为地、提取赃款行为地、居住地在一个城市,而被害人与嫌疑人联系时使用的手机、网络终端所在地、被害人转账地、被攻击服务器所在地(以上地域往往也是报案地)在另一个城市。这些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被害人与嫌疑人联系时使用的手机、网络终端所在地、被害人转账地、被攻击服务器所在地(以下统称被害人地)的司法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有观点认为,被害人地司法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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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款大有来头,删不得!

作者:阮齐林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点评话题】

本报2008年1月7日第六版刊载《这两款,应从刑法总则中删除》一文认为,我国1997年修订后刑法第三条已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还保留“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和“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纯属多余”,并“建议下一次修改刑法时删除这两款规定”。

【独家观点】

这两款规定“大有来头”,不可轻率修改。

【法律较真】

德国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本法只处罚故意行为,但明文规定处罚过失行为的不在此限。”日本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有犯罪故意行为不处罚,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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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作者:耿梅玲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张某,1982年至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作,驾驶员。自1994年起,因工作表现突出,张某被任命为该汽车运输公司经理、总经理。2001年,又被汽车运输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交通局续聘为总经理,但其个人一直是工人编制,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另查明,1990年该汽车运输公司成立时,其上级主管部门交通局曾拨入国有资金22.5万元。2004年,张某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就张某主体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张某的定罪量刑。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主体的认定存在很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象张某这种性质的人员,应属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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