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国宋丽娟
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决定采用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案件比例较高,占到案件的四分之三以上。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宽泛及现实和历史的原因,取保候审措施适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人民检察院有必要对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进行适当性审查,发挥其法律监督作用。
一、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如“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往往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什么是“严重疾病”,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些都极易导致在适用取保候审时的主观擅断,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学者指出:“由于办案机关几乎拥有不受限制的取保候审决定权,这为某些部门或人员滥用权力开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