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某和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时,邀请临桌不认识的女孩陈某喝酒,与临桌的王某、崔某等人发生争执。崔某叫来多人,与岳某等发生斗殴。后岳某从饭店内掂出一把菜刀,追出店外将王某、崔某砍成轻伤。斗殴中,有人将岳某的女友李某故意推到岳某的刀下,岳某想收刀已来不及,将李某砍成重伤。
对岳某将其女友李某砍成重伤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产生了以下几点争议:
第一种意见,岳某伤害女友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岳某在与他人殴打过程中,主观上没有伤害女友的故意,也不可能想到突然有人把女友推向其刀下,想收刀已来不及而伤害到女友,而且没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想法。虽然女友的伤是岳某所为,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