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永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何某因多次在张家口南站盗窃铁路承运物资被捕,归案后他主动检举、揭发了同乡“小武”参与盗窃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何某提供的情况抓获了“小武”,证实了何某的供述。但因为“小武”在作案时未满16岁,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不负刑事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检举、揭发“小武”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判断“小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小武”因未满16岁、犯罪主体不合格而不够成犯罪,不必受到法律追究,何某揭发犯罪的行为就无从谈起,不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构成立功。正因为何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