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作者:孙永欣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何某因多次在张家口南站盗窃铁路承运物资被捕,归案后他主动检举、揭发了同乡“小武”参与盗窃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何某提供的情况抓获了“小武”,证实了何某的供述。但因为“小武”在作案时未满16岁,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不负刑事责任。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检举、揭发“小武”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判断“小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从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小武”因未满16岁、犯罪主体不合格而不够成犯罪,不必受到法律追究,何某揭发犯罪的行为就无从谈起,不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何某构成立功。正因为何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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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诈骗犯罪的构成

随着社会的进步,保险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在屡屡遭受各种自然、意外事故的打击之后所创造的一种科学保障制度。它集众人力量,共同筹集保险基金用以对付各种不测损失,并实行合理的风险分担和损失分摊。它有力地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机制。

为了规范保险交易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世界各国普遍用保险法规来有效管理。早在1601年,英国就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1774年制定了《人寿保险法》及《火灾预防法》,1867年和1909年分别颁布了《保险契约法》和《保险公司法》,1981年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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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私配钥匙盗窃单位财务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案情:
常征是新乡市某超市保安人员,其职责是负责该超市营业部的安全,但是,他并没有安心工作,而是打起了超市财务室的主意。在2002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和2003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常征先后用自己偷配的财务室钥匙,到超市财务室内偷盗,共盗走现金137806元、价值40900元的超市购物券和7块电脑主板(价值1635元)。现常征已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评析:

针对被告人常征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被告人常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认为被告人常征身为超市保安人员,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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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管人受指使施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共犯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在诉讼实践中多数将施虐行为者作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共犯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是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处理施虐行为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从本条可以看出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监管人员,是特殊主体,施虐行为人并不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该条第二款的拟制规定只是将监管人员间接实施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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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罪:路不拾遗的启示――评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捡”金案

“路不拾遗”这个成语,以前一直理解为对良好社会秩序和人们高尚道德的描述,自从出了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捡”金被捕并有可能以盗窃罪起诉的案件后,我对“路不拾遗”一下子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原来人们之所以不拾遗,不是因为素质高,而主要是不敢拾遗,否则,看到路边一个东西捡回家,如果只是垃圾废品则罢,万一要是金子又或珠宝,极有可能变成了小偷,将面临终生的牢狱之灾,就太不值当了。

这样看来,“路不拾遗”并不是什么好现象。如果哪个社会真的达到了这种状态,大概也是跟“刑弃灰于道”的严刑峻法相联系的。而现在要对梁丽定盗窃罪的深圳公安部门,是否正是想让深圳街头达到这样一种“路不拾遗”呢?

笔者注意到在该案引起广泛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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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问题的分析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罪适用自首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肇事后未逃逸的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合理性、逃逸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也十分迅速,交通事故与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规定,将其性质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自首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和实际案件的复杂性,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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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州中级法院法律文件 巴东一法律工作者被判刑

内容:案件:2月24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犯罪案件。被告人熊伟系巴东县信陵镇法律服务所聘用人员,他在信陵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期间的2002年12月受马永清的委托,全权代理马永清处理与巴东县自来水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4月4日,在巴东县法院主持下,熊伟代表马永清与巴东县自来水公司对工程欠款进行了调解,随后马对该调解不服,熊伟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未予受理。尔后,马多次找熊伟催办此案,熊伟便在家中利用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恩州中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尾部通过剪粘、打印等方式,制作了一份文号为(2003)恩州民再字第28号的“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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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某杀夫”案看正当防卫

案情2007年12月10日18时30分许,刘某与其丈夫杨某酒后回到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厮打。其间,杨某用手机打电话给刘某的父母,称刘某快要死了,要求他们尽快过来。随后,二人继续厮打。杨某从厨房取来一把尖刀和两把菜刀,持菜刀将刘某左上臂砍伤,菜刀被刘某撕扯到地上后,杨某又持尖刀与刘某进行厮打,刘某的腹部被刺伤。刘某将尖刀夺下,持刀将杨某的胸部、腹部、左臂刺伤。刘某犯罪后,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的父母随后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对杨某进行抢救。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3时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单刃刺器刺切腹部致肝脏破裂失血死亡。

案发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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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险后占人钱财应定何罪

作者:文清来源:正义网内容:案情:甲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被砍伤头部后逃离。加害人持刀追赶。适逢乙骑摩托车缓速驶过,甲哀求乙将其带走,遭拒绝。情急之下,甲将乙推下摩托车(乙倒地,但未受损伤),骑车逃脱追赶。甲驾车行驶到安全地方后停歇。装于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引起了甲的注意,其打开该箱,发现内有现金3000多元及5万元存单一张。甲顿生贪欲,将其据为己有。嗣后,甲将摩托车弃之路边而去。

分歧意见:案发后,对甲行为的定性有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劫取摩托车后,非法处分钱物,与抢劫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要件相吻合,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所实施的推乙落车的行为是在乙不备之际,瞬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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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抢劫之后又杀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

作者:审核: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王观强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被告人刘某,男,17岁,河北省涿鹿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同村独身老人曹世清家谎称其无钱买化肥,向曹借钱。当曹借给刘200元钱后,刘见曹把剩下的钱放回柜中,便心生歹意。刘离开曹家不久又返回,谎称刚才借的钱丢失了,让曹一同出去找。在街上,当曹弯腰找钱时,刘乘其不备,用石头砸其头部,曹当即昏倒在地上,刘乘机窜入曹家,用钢筋棍将柜锁撬开,把柜中的700元钱劫走。当刘出来看见曹趴在原地哼哼时,即产生杀人灭口之念,遂将曹推入路边4米多深的沟中,逃回家中。曹世清被人发现后获救。

涿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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