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我国刑法中资格刑裁判权的旁落

2004-2-13【大中小】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揭露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们利用其担任一定职务的便利,同国家法律进行富于冒险性的较量,在这种较量中,他们或者对法律视而不见,任意践踏、或者对法律漠然视之、漫不经心,当权利到处被滥用时,运用法律去限制当权者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在政治上给予其严厉否定性评价,剥夺其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从而有效地严惩职务犯罪,使罪犯再无职可渎,无权可滥用,换言之。资格刑裁判权的充分运用,便成了立法者必须完成的迫切使命。

可谓资格刑,就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之资格的刑罚。其本质表明,国家对犯罪人政治上、伦理上的否定与不信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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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绝对责任与相对责任冲突的解决

作者:万选才

A、B、C三人共同犯罪,一审法院判处三被告人相同刑期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C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对C的量刑适当,但对A、B的量刑偏轻,以致于C的罪行明显轻于A、B,但在量刑上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基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A、B的量刑予以维持自无异议;对上诉人C的量刑是否减轻,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既然一审法院对C的量刑适当,就应予以维持,不能因为一审对A、B的不当量刑而让本属适当的C的量刑转为新的不当。该种意见所体现的刑事责任承担,笔者称之为“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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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案件中“如实供述”的认定

张士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自首案件的增多几近于一种必然的趋势。自首案件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已往的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充分说明,认定自首案件远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自首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的“如实供述”的认定本身的复杂性。众所周知,构成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等条件,其中的“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核心要件,因为只有犯罪行为人如实供述才能体现其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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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受贿犯罪案件的查办如何提高调查能力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为检察机关查办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新型受贿犯罪不断被查处。然而,新型受贿犯罪总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检察机关查办新型受贿犯罪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为此,应当从三个方面提高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

一、提高对受贿人财产状况与经济行为的调查能力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构成越来越复杂化,经济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独立于各类经济行为之外,时常要参与其中,经常要发生各类买卖、投资等经济行为,这些经济行为有时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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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吸毒贩毒违法罪犯者的心理活动

2004-2-17【大中小】曾有这么一件轰动全国的大血案,1995年10月31日,福州市发生一起罕见的暴力犯罪案件:吸毒人员陈旺、高升与林昌清等,因吸毒过量失去控制,持散弹枪在福州市劫持汽车3辆,沿途乱撞并疯狂地向政法干警和群众开枪射击,造成死伤23人的我国吸毒人员因吸毒过量造成危害最严重的案例;曾有这么一次震惊世界的扫毒大行动,1992年8月31日,我警方在云南省的平远地区,开展了一次空前规模的扫毒行动,历时83天,共抓获贩毒贩枪犯罪分子854人,收缴毒品900多公斤,没收毒资、赃款1047万元,美元5000元,并缴获了大批枪支、弹药、住房、汽车等犯罪工具。在对犯罪分子处理时,共判处死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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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我国刑法中属人原则的理解、适用与立法完善–刑法第6条的法理解释

为了规范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解,此即关于我国刑法属人原则的规定。鉴于我国,特别是港、澳学者,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对该原则的理论根据、在我国刑法中的沿革、具体规定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等问题谈一下笔者的理解,供同仁们参考。

一、刑法中属人原则概说

(一)国家的域外刑事管辖权
国家的域外刑事管辖权,是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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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

2007-1-4【大中小】[内容摘要]: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是当前重点打击的对象。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偌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受到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束缚以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保留,使得立法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设置过分依赖他法上的责任,不符合商业贿赂对法律责任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从理论上纠正立法上的缺陷。

[关键词]:商业贿赂、利益侵害、法律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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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最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七项,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宣告无罪和有罪的判决结果之外,又规定了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解释》在《刑诉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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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乘式”基准刑调节方法在量刑中更科学合理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刑罚裁量权,增加了量刑的阳光性,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笔者也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现就其基准刑调节方法提出一点质疑,供业内同行们参考。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时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再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而对于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是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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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及与类似罪名的区别

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新增设的罪名,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方面罪名之一,它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在现行刑法中,聚众斗殴罪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而来,其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分子。当然,此两种人首先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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