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国新
刑法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曲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见,如何界定“追诉”行为,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追诉,顾名思义,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一般没有异议。然而,对于追诉的外延则有很多分歧。有人认为追诉只包含立案、起诉和裁判三个主要的、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意义的行为,只有行为人枉法实施了立案、起诉、裁判的行为才构成枉法追诉;有人则认为追诉应当包含所有的刑事诉讼行为,只要行为人枉法实施了刑事诉讼行为,就可以构成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