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中的“追诉”问题的论述

左国新

刑法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曲从私情,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见,如何界定“追诉”行为,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追诉,顾名思义,是指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一般没有异议。然而,对于追诉的外延则有很多分歧。有人认为追诉只包含立案、起诉和裁判三个主要的、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意义的行为,只有行为人枉法实施了立案、起诉、裁判的行为才构成枉法追诉;有人则认为追诉应当包含所有的刑事诉讼行为,只要行为人枉法实施了刑事诉讼行为,就可以构成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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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不应是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九章关于渎职犯罪的规定总共有23条,其中,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徇私”或“徇私舞弊”的有13条,其余10条主要是过失犯罪。在明确规定“徇私”或“徇私舞弊”的13条中,除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徇私”是作为加重情节来处理的外,其余的都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来规定。渎职罪中,有8个罪名含有“徇私舞弊”这一表述。这种把“徇私”作为渎职犯罪必要的构成要件来规定的做法,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一、“徇私”是犯罪的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内心起因,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在渎职犯罪中,“私情”、“私利”就是刺激或驱使犯罪主体实施渎职行为达到犯罪目的,即某种危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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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之否定–兼论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

欧锦雄

内容提要: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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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双规” ――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

您知道”双规”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双规”是怎么诞生的

记者: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败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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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立案监督立法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是决定是否开展侦查或审判活动的关键步骤。只有经过立案这个法定的程序,侦查和审判活动才有依据。立案阶段的特定诉讼任务和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决定其不隶属于侦查或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由于立案阶段的主要问题是针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的,检察院、法院立案条件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案监督的对象一般为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内容主要是防止该立案而不立案情况的发生。

一、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如《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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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作者:徐静肖凤

本次疑案讨论涉及侵占罪、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和客体上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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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立功为贪官开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作者:陈召富

新闻线索: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1月9日《检察日报》发表文章认为,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人的行为属于为职务犯罪分子制造伪证的性质,而且已经造成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被重罪轻判、法院一审判决出现错案的事实,因而符合刑法规定的伪证罪的构成要件。1月23日《正义网》又有人发表文章认为,该案中公检法执法干部”执法犯法、知法违法”作伪证的行为,并不是构成伪证罪,而是符合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有失偏颇: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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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情况说明”应当限制和规范

张少林卜文

“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就刑事案件提供相关说明的总称。“情况说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被广泛运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制作的“情况说明”常被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给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也会出示某些“情况说明”,许多法院的判决书也把“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直接加以运用。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只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并无“情况说明”,笔者认为,对于“情况说明”应加以限制和规范。

一、对于不属于证据范畴的“情况说明”应限制使用。实践中大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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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证人作证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约询制更具人性化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为贯彻实施以上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询问通知书中规定被询问证人(包括被害人)接到询问通知书后,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其中接受询问的地点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定的三个地点: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人民检察院。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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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介入和中断

「内容提要」在原因与结果的联系之间介入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这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国内外对此有许多不同的见解。根据因果关系的客观联系的有无,判断的依据应首先确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则继续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所采用的标准不同。对不同情况下的介入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衡量。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介入中断

「正文」

刑事司法机关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经常发现在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某一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个因素的情况。这种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的行为。由于这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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