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银行卡被复制盗刷时理应赔偿

孙雪芝骆金娜

银行系统未能识别银行卡真伪是盗刷违法犯罪得逞的根本原因,银行未能保证安全的交易环境则是直接原因,因此银行有明显的违约责任,储户可以通过民事程序向银行索要存款。

□孙雪芝骆金娜

近年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复制盗刷的案件频发不止。犯罪分子在银行的ATM机及其门禁系统上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装置,在储户刷卡进入ATM机门禁系统并进行取钱等操作后,盗取储户银行卡的信息,复制出新卡,再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真实的银行卡仍在储户手中,而卡里的钱却早已在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犯罪分子转移或取走。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形形色色,那么银行到底该不该赔偿损失?

一、银行作为储户追偿损失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否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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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将智力低下者明确列为从宽处理对象

智力低下者在我国总人口中与盲聋哑人的比例几乎接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这一群体应给予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中,在考虑从宽处理可依法不予逮捕或依法不予起诉的主体中,未将智力低下者明确列入。笔者建议应将智力低下者作为执行逮捕条件、起诉条件的综合考虑因素之一,增加到《意见》中去。

一、智力低下者的犯罪多是受外界因素诱发犯罪,且在共犯中多是从犯,主观恶性小。智力低下者由于其自身的智力原因,多数是在别人的怂恿教唆、哄骗、胁迫、引诱蒙蔽的情况下进行犯罪。

二、《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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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关系

作者:李宇先詹水清

在我国,人身危险性理论是与社会危害性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有必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一番比较研究。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两个重要的概念。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对我国的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而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初犯可能性和犯罪人再犯可能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包含说,认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主要理由是,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中包含评价性的因素,法律将人身危险性作为评价对象时的评价结果是人身危险性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人身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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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2004-2-24【大中小】不宜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罚金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之一。罚金刑对犯罪分子在经济上进行惩罚,这对一些罪犯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剥夺其自由更为合适。然而,罚金刑若适用不当就会产生一些不良反应。

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增多,而且多集中在盗窃、抢劫等犯罪上,而这些案件多需要判处罚金刑,对未成年人罪犯能否适用罚金刑,新刑法并无特殊规定,但在适用中却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学均由父母供养,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对其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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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抢劫误伤同伙不应认定“抢劫致人重伤”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我国刑法对抢劫罪规定的一种加重犯罪结果。但是对于抢劫者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因行为偏差致使同案犯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有的观点认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有的观点则认为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笔者认为,设置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构成的目的,主要是因为这种抢劫行为严重侵害无辜人员的人身权利,造成了较之一般抢劫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故立法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人、占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无辜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抢劫者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因此应对“人”的范围作出限制解释:即抢劫者以外的其他无辜公民,而不包括抢劫者。继而可知,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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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问题规制之我见

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前几日,看到这样一则新闻:一名身患间歇性精神病的妇女草菅人命,相继杀死了其两任丈夫及亲生儿子。经司法鉴定,其杀人之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因此,该妇女对其杀人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处理,邻居感到惊恐不安,他们觉得此人像一颗重磅炸弹一般,时时危及着自身的生命安全。像这样的案件比比皆是,屡见不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600多万精神病患者,精神病犯罪的多发性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已不容忽视。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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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少年缓刑犯再犯罪问题的思考

缓刑作为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方式之一,在实际运用中发挥了其他刑罚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如果没有犯罪(违法)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判处缓刑一则解决了短期监禁刑交叉感染的弊端,二则让犯罪分子在原生活环境中进行改造,使其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受影响,可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尤其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更有助于其社会的回归。

近日,西城法院对近二年来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的改造效果进行调研,发现大部分缓刑少年犯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考验期满后有的继续就读,有的积极从事工作,对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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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份犯的刑法评价思考

身份,严格地讲是一个民法术语,可惜我国目前的民法学对身份问题鲜有研究;即使涉及时也是在身份权寥寥数语的论述中轻描淡写一下而已。而身份被纳入刑法理论研究的视野,也是稍近之事。因此,对于身份的刑法评价有必要进行反思式的探讨,以求其在刑法理论的发展中踏实而进。

一、刑法中身份的含义

关于“身份”一词的本义,《辞海》解释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上或法律上的地位”。尽管表述略有不同,但“出身”所反映的是一个人过去由于早期经历或家庭背景而得到的社会地位,是本人或家庭以往的经历或经济状况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等级:“资格”所反映的是一个人现有的社会地位,是以本人现有的能力或获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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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入户盗窃案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曾俊是惯偷,2003年6月20日凌晨2时许,曾俊采用爬下水管道、翻窗入室的手段泸天化临江村职工宿舍周林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被告人曾俊冲进周的厨房内,取下2把菜刀,使得周林及其家人不敢阻拦,强行逃离现场。同月26日晚被告人曾俊又以同样的手段潜入泸天化临江村梁天家后院,伺机盗窃,次日早上8时许被梁发现后,曾哀求梁将其放走,梁不允,曾又请求让梁将其关进卧室,梁考虑到自己在力量上难以与曾俊抗衡,答应了曾的请求,遂将曾关进寝室,随即将寝室门反锁后呼救,曾听见后遂用翻板椅将梁的寝室门砸坏,逃出与梁抓扯后,曾又跪下求梁放过他,梁不许,梁天的邻居李某、张某等人闻讯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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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是否应撤销假释

作者:张华范勇刚

假释考验期满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如果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是否应撤销假释?对这一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假释中的尚未执行的余刑应当包括附加刑,假释考验期满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如果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作出判决,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假释考验期仅指主刑,只有在达到法律规定的余刑,并结合其他条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未发现有犯新罪或漏罪,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情形,即视为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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