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0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秘密侦查,并于第151条明文肯定了秘密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由此实现了秘密侦查措施的合法化。但是,秘密搜查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式,本身不兼容于法治国理念,且违背刑事诉讼法内在法理,草案未及深思即匆忙将之合法化,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败笔”。值此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良机,理论界应对该制度提出批判,并要求对该草案的此项改革进行“再改革”。
【关键词】秘密侦查;秘密搜查;正当程序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