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诱惑侦查

【摘要】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并没有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定位,尽管其在实践中已被侦查机关所运用,但出现的问题颇多。为减少诱惑侦查在实践中的负面效应,此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诱惑侦查,然而新法中规定的诱惑侦查颇为原则化,对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适用范围、原则及合法性应明确予以规定。
【关键词】诱惑侦查;实施;合法性标准

一、问题之提出

诱惑侦查指负有侦查使命的国家侦查机关、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而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时,特意设计一定的犯罪情境或提供一定实施条件和机会,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犯罪意图或实施犯罪行为,然后进行证据收集或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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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追逐致人死亡的行为究竟该定何罪?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8日晚,犯罪嫌疑人唐某在自家陪朋友饮酒至次日凌晨1点多,早上7点起床后到一路边小店吃早饭,与一陌生人徐某发生争吵。徐某乱骂唐某后驾车离去,唐某遂驾驶自己小车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追去。追逐途中,唐某的车头与路边房屋相碰,并撞上屋前行人邓某,造成车辆和房屋受损、邓某当场死亡。经依法对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验为:120.8mg/100ml。

分歧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的是否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和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一是唐某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唐某醉酒在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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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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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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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立法运行效果考察

【摘要】罪刑规范是刑法立法的最小单元。罪刑规范实现刑法立法目的程度判断标准在于,其对具体犯罪规制能力的大小。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犯罪规制能力,取决于构成要件要素、刑罚体系以及罪刑关系的配置状况。透过中国刑法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的实际运行障碍分析,可以提出更具科学性、针对性的立法完善建言。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立法运行考察

目次
一、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犯罪规制能力的影响因素
(一)罪刑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具体配置
(二)罪刑规范的刑罚体系与配置状况
二、中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运行效果考察
(一)贪污贿赂犯罪罪刑规范共同要件运行效果考察
(二)贪污贿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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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渎职罪的法定刑?

现行刑法对渎职罪的处罚规定中,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只有两个,其余均为十年、七年、五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刑法的这种轻刑化规定与渎职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既不利于发挥刑罚的警戒作用,也不利于刑法的统一,应提高渎职罪的法定刑。

首先,渎职罪的社会危害大,后果严重,应当给予较高的刑罚处罚。从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来看,不管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其结果都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渎职罪也都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比如环境监管失职罪,其后果是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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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适用基准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实践的产生根源于司法机关对妥善解决纠纷的需要。纠纷解决也成为刑事和解获得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纠纷解决目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办案机关不适当的施压行为,以及当事人偏好的方案大幅偏离法律规定等弊端。纠纷解决的单一目标不足以赋予刑事和解正当性。在大多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刑事和解还应将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重要基准,并据此补充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刑事和解纠纷解决法律适用

刑事和解从2001年左右在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初现端倪,到2012年作为四大特别程序之一纳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历经十年的实践历程。在产生之初,刑事和解即与传统刑事司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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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法定事由研究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对公民基本权利最严厉的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逮捕事由作了例举的、详细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只有出现法律容许的逮捕事由,才能采取逮捕措施。逮捕事由是否存在,应当依据具体的事实认定。重罪逮捕应当限缩适用。预防性羁押应贯彻比例原则,不能太过宽松,尤其以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方式来防止财产犯罪,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优越性。实践中隐藏的逮捕事由——押人取供应当禁止。至于如何以逮捕、羁押方式避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再次受害,我国未来立法与司法还需进一步的思考。
【关键词】逮捕逮捕事由重罪羁押预防性羁押

引言

逮捕及随之而来的羁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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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3日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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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客观构成要素的诠释

【内容提要】合理诠释客观构成要素的目的在于,确立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法益应是复数法益的观念,即人身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身体的健康安宁专属权为其复数法益的内容;非法拘禁行为是对现实并具有实现可能性自由的侵犯,对于特殊状态下的人并不存在成为行为对象的可能;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样态的界定必须从“拘禁”、“限制”和“剥夺”的比较分析入手,剥夺和限制的行为样态都属于行为方式,拘禁的行为并非单单指禁锢行为,也包括对身体部分的拘束行为;在以法条的衔接和协调的视角来看,重新解读第238条第一款、第二款各自的内涵以及两款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厘清法条内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现实自由实现可能性拘禁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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