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罪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被告人张怡,男,38岁,无业。
一、案情
2000年10月19日10时40分许,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起初张怡拒绝,不予合作。后经工作人员开包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出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故依照《中[……]
参与共谋但未直接实行犯罪的行为定性
案情
2010年10月12日,张某与李某合谋实施抢劫,二人一同制订了抢劫计划并准备了管制刀具、尼龙绳子等作案工具。二人原定于10月20日晚在张某家集合,然后共同去实施抢劫。事发当晚,李某越想越怕,决定不去了,便以身体不适为由电话回绝张某,张某未置可否。随后,张某按照两人事先制订的计划,独自一人去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由于遭到被害人反抗,张某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并当场劫取现金2300元,手机一部。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某的定罪量刑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与张某共同预谋实施抢劫,但李某在着手实行犯罪前,自动放弃犯罪,应当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具有抢劫的共同故意,李某实施了抢[……]
查明真相:刑事和解的必要前提?
作者:刘品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刘品新博士
上周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共同组织了一场学术研讨会,题目是“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与会贤达纷纷建言献策,为和解走向刑事司法这一新动态把脉下药。精妙观点可谓层出不穷,但仔细一想有的似是而非。
有学界前辈强调,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自愿外,刑事和解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为必要前提。支持者甚众,或称其乃国际惯例,国外制度大抵如此;或称以此才能避免“和稀泥”,防止走向“以钱赎刑”的极端。
然而笔者不禁要问:查明真相究竟是一个虚幻的标签,还是一个可操作的标准?这样的高要求会不会扼杀刑事和解的区区小命?还有,它有多[……]
从本案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作者:黄文献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
丈夫遭遇危险时妻子不予救助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作者:高魁师俊杰
贵报6月19日第6版刊登了《包庇罪与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界限》一文,该文认为案例中被告人马霞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笔者认为,马霞在丈夫遭遇危险时不予救助的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犯罪必须有作为义务来源才可以构成,作为义务来源可以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是业务上或职业上的要求,也可以由先行为或法律行为引起。本案中马霞作为义务来源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帮助义务,还包括夫妻一方人身生命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时另一方的施救义务。如果一方处于危境时另一方有能力、有条件履行救助义务而拒不履行并造成配偶死亡结果的,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倪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诈骗罪或盗窃罪–儿子窃存折、父亲冒领款?
□顾世峰
案情:倪辉在为儿子(11岁)整理床铺时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同村邻居李刚的存折、身份证、户口本及一张写有六位数字的纸条。经询问,儿子告诉倪辉,这些物品是从李刚家窃取的,纸条上的六位数字可能是密码,但还未来得及使用。倪辉携带存折和数字纸条前往银行取款。经尝试,倪辉确认该六位数字即为存折密码并支取了1.2万元现金,还在银行取款凭条“客户签名”处签下了李刚的姓名。
分歧意见:对本案中倪辉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倪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中的“犯罪所得”,不仅指通过一般意义上的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还应解释为虽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依然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因法定事[……]
误开别人忘记上锁的车后据为己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情:
甲(30岁)在2005年某日骑摩托车到某商场购买东西时,将车停在商场外。乙恰好也在那天随后骑相同款式的摩托车至该商场购物,并将车停在甲车旁,但乙在匆忙间忘了把车锁上就进入商场。甲买了东西出商场准备骑自己车时,一个电话打了进来。甲一边接电话一边开锁,一看车并没锁,以为是自己忘记了上锁,遂把乙的摩托车骑走。骑回的路上甲发现所骑的车并不是自己的,但甲并没有把车骑回商场,而是把车的外壳找人换掉。后甲又去某商场把自己的车骑回。乙购物出来发现车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的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甲在把别人的摩托车当自己的车骑回的过程中,由于误开,意[……]
明知盗窃而受雇运输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案情】
2008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饶某某告知被告人曾某某帮其运输所盗耕牛,被告人曾某某为赚取运费,答应了被告人饶某某的要求。当晚,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厢式小货车载着被告人饶某某,从建宁县城关到达建宁县某村,被告人曾某某将小货车停在该村路边的一牛栏不远处等候,被告人饶某某到牛栏内,将耕牛赶出后再赶入车厢,后直接将耕牛运至清流县销售。此后,被告人饶某某又先后四次雇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厢式小货车,到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的某村,均于夜间以上述相类似的方法盗得数头耕牛。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两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接受被告人饶某某的雇用,没有参与分赃,其负责转移赃物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
试论侵占罪的行为要件
侵占罪是一种重要的侵财性犯罪,理论界对于侵占罪行为构成的研究存在较多空白与不足之处。笔者根据犯罪要件理论论证了侵占罪的行为构成,认为侵占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犯罪行为只有不作为一种形态,只包含刑法条文中所述的“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因代管而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拾获、发现而占有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事实都只是对本罪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限制性规定而已。它们本身并非本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事实上,本罪的行为构成中也没有“非法占为己有”这样一个独立的现实存在的行为,它在本罪中只是犯罪人的主观意志因素而已。
侵占罪是一类古老的传统型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世界各国的刑法对侵占犯罪都有一定的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