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16【大中小】再审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目标就是建立再审之诉模式,“将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方式确立为再审之诉”。[1]再审之诉模式放弃或弱化职权主义的再审司法理念,主张取消或者说大大限制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的再审,限制检察院启动的再审,而将现行三大主体的再审发动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申请之诉发动。这一模式,使再审的提起真正建立在“诉”的存在和提出的前提下,将现行的并不具有确定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引发可以预期法律后果的再审申请和申诉完全纳入了法定程序化的轨道,从而再审申请、申诉真正获得确定程序法的保障,成为有保障性的诉权。“对于这种性质的诉权,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给予正式答复,不得无限[……]
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应成立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否为单位犯罪,刑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应当成立单位犯罪。
一、肯定论及其评析
肯定本罪为单位犯罪的理由是,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与受到刑罚处罚是两码事,也就是说,本罪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和相关自然人,只不过受到刑罚处罚的主体仅仅是相关自然人。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有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单罚制(又称代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成员或只处罚单位本身,双罚制则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我们主张双罚制,因为单位是一个具有整体性和组织性的主体,它应当对其意志支配下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
关于劳动教养措施的思考
劳动教养是目前我国法规规定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措施。这项措施从实行到现在已有45年时间,在我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曾起到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国际国内司法形势的变化,逐渐暴露出劳动教育措施的弊端,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不相适应,本文的目的,试议取消劳动教养措施。
一、劳动教养措施产生的背景、性质和作用。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作了补充规定。公安部在实行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先后作了补充和修改,但基本方面没有多大变化。制[……]
应有限制地承认婚内强奸
作者:林维
丈夫是否能够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判决结果不同。例如在”王卫明强奸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辑,第28页),法院以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已经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是同样是在一审判决之后等待二审期间,在”王某强奸案”(参见路安仁等主编:《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法院却以双方虽然分居一年有余,但其行为是在不服一审离婚判决提出上诉期间实施的,此时一审判决尚未发[……]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007-1-30【大中小】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也称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后为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所吸收。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可以缓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得不到“复仇”和“求偿”而对加害人和社会的仇恨心理,从而避免“以暴制暴”再次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对因犯罪行为而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陷入极度生活困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经济救助,同时体现了弱者救助理念和国[……]
由本案谈盗窃犯罪作案当时、当地和流窜作案
作者:付晓畅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一、案情被告人吴某、赵某、叶某相约到外地盗窃,2003年5月13日,三被告人从居住地乘车到江苏常熟市,采取打听商品价格引开他人注意力借机行窃等方法,先后在该市招商城批发市场多次盗窃,共盗窃有服装、运动鞋、凉鞋和压力锅、电饭锅等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价值8942元。同年5月16日,三被告人携赃物返回居住地途中被居住地公安局抓获。
三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赵某、叶某结伙以盗窃为目的到外地作案,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同,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熊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张国宝刘艺军王迪忠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
2001年1月27日下午3时许,熊某因怀疑其妻甲行为不轨,跟踪甲至某市经贸大厦,见甲在服务台登记607房,遂起疑心,即一边监视,一边电话通知其兄乙(在逃),叫其快到经贸大厦。熊某在经贸大厦等其兄乙时,碰到路过此处的A和B(具体名字不详,均在逃),称有一事情要他们帮忙,A、B两人答应帮忙。熊某之兄乙和另一人丙(姓名不详,在逃)赶来后,熊某便与乙、丙、A、B一共五人一起窜到经贸大厦607房,发现甲和张某在房间,遂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甲级。熊某并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说对不起,不知道甲结了婚,并提出拿2万元给熊某,[……]
刑赔案件确认程序时限须明确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如何正确地适用确认程序,直接关系到赔偿请求人能否实现自己的赔偿请求权。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办理刑赔案件确认程序的法定时限却不甚明确。
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赔偿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要求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业务分工,将相关材料转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违法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的书面意见,移送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刑赔办审查并报检察长或者检[……]
试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宇先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中国大陆得以产生并蔓延,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腐蚀、拉拢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保护伞”。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不仅不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打击,而且还与境内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充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的“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环境,而且也损坏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使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丧失信心,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为了严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浅谈“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律适用,一直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进一步加强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应,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98年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也即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