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英辉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公诉案件的和解中,当事人直接处分的是民事权益,虽然可能间接影响刑事部分的处理,但不是处分刑罚权。
抽象意义上的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与程序法定原则之间并不冲突。
公诉案件的和解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
和解并不否定或是取代对传统刑事司法价值目标的追求,而是对传统价值的补充。
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化解当事人矛盾的办案方式,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就是其中的一种。对公诉案件,由于法律没有使用“和解”的概念,其原则、方式及理念又与传统刑事司法有所不同,因而引发了许多争议。对此,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
一、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