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逼写欠条再逼去借款的行为在实践中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案情:黄某与李某系同乡来京的包工头,因用工纠纷,黄某纠集冉某等人在工地以赔偿损失为名向李索要5万元并对其进行殴打,造成李某左尺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由于李某当时身上没钱,黄某等人逼迫其写下3万元的欠条并强行让李某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万元。随后黄某指使冉某等人到王某的住处,逼迫王某替李某交出现金人民币1万元。

分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冉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逼取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性。李某此后向王某劫取的1万元,也应计算在抢劫数额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和冉某当场对李某实施暴力逼迫其写下欠条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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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调查证据请求权

一、调查证据请求权是辩护律师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进行相关调查、收集、核实证据等活动的权利。“律师在办理任何业务,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时,都享有这项权利。”①辩护律师也不例外。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律师法》第3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但又给予了较多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在侦查阶段,律师虽然能够介入,但没有调查取证权,只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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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他人盗车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销赃罪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5年3月,被告施某向另一被告黄昌建询问能不能联系上偷车的,想买赃车(施某曾于黄昌建一起服刑相识,知道黄昌建为盗窃入狱),黄昌建伙同他人偷了一辆“一汽佳宝”车,给施某送了过去,施某予以销赃。后施某对黄昌建说要是能弄就再弄几辆,由此黄昌建伙同他人先后盗窃各类机动车24辆,全部交由施某予以销赃。在销赃过程中,施某有一次想伙同盗窃但没有得到黄昌建的同意,同时施某多次告诫黄昌建不要在本地偷车,此外销赃过程都是由黄昌建盗窃车辆后直接给施某送过去,并告知其每辆车根据新旧程度自己要多少钱,车钱有时为施某直接付款,有时施某卖完车后再给钱。案发后,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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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及理论上的若干模糊域梳理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研讨了下述四方面问题:一是关于过失犯罪与罪刑法定问题;二是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三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四是关于刑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的谦抑性司法解释的效力??

本文所指模糊域,非指刑法预留的白地规定,即它不是指刑事立法者预留给司法上自由裁断的刑法规范中的模糊界域,而是指散见于刑法学术界或刑事实务部门理念中的、对现行刑法规范或建立在诸此规范基础之上的学理问题的辨识不清、待继续反思与推敲之处。?

诚然,无论是对刑法规范的解读还是就刑法学理论的科学抽象与演绎,学界大多见仁见智,即各人基于不同的刑法价值观及对规范的不同解释方式,各人可能得出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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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制度,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

杨?李波

据统计,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线索70%来自举报。目前,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侦查线索的主要来源。然而,举报人被打击报复事件屡有发生,加剧了潜在举报人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举报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导致全国范围内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的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因此,探索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国际上举报制度的特点

1.对打击报复证人的惩罚力度强。美国刑罚相对于我国较轻,但在打击报复证人方面,处罚却明显严于中国。如美国各州都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而我国最高刑为七年。

2.身份保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8条规定:“可以许可证人不对个人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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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思考

近两年,我国许多地方法院掀起了一股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热潮。应当承认,主张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法院追求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这一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值得肯定的。然而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根本目标来看,还是从其他国家的理论和实务以及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以上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设置在科学性和合理性上都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简便审理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

审判是一个由已知探索未知的艰难过程。刑事诉讼中,即使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不表明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认可能来自侦控机关的威胁、引诱、欺骗,还可能来自被告人自己对法律的误解、主动代他人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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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行刑方式观探微

内容摘要:在我国,将社区矫正视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但是从长远看,强化这种观点非常有害。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

一、中美社区矫正概念比较

(一)中国社区矫正概念

两院两部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美国社区矫正概念[1]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可以定义为:它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相互关联的一系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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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

刑法是公法的下部分。公法所包括的这些法律领域,同处理个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私法相反,是处理有关国家及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刑法因其同国家认定的违法行为有关,而属于公法之列。刑法的基本目的是阻碍和防止某些类型的行为,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则是靠对违法行为的禁止,并给予无视这种禁止的行为以惩罚。

要对犯罪概念订出一个适当定义的尝试,事实上却被这里实际存在着的两个不同问题搞得错综复杂了。第一个问题是要说明根据什么使法律把某种行为描绘成犯罪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要确定法律把犯罪行为分成各种不同类型的共同的区别特征。

在英国法律中,如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这就意味着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并规定出它的实施将引起的一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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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不可罚行为初探

2004-1-9【大中小】「作者简介」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编130012

「正文」

事后不可罚行为,即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对其鲜有提及,更缺乏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对其性质与范围加以明析与界定,有助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并对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刑法一般理论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只存在于状态犯中,但亦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于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确保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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