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0日,陈某和女婿张某相约去某矿山盗窃,后被值班员发现。二人逃跑过程中,由于陈某年岁较大,被值班员摁倒在地,陈某并未采取反抗行为。跑在前面的张某见岳父被抓,在路边拾起一根木棍,将正在摁住陈某的值班员打成重伤。
对陈某、张某两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人均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的“抗拒抓捕”应理解为抗拒对自己的抓捕,张某在自己能够脱逃的情形下,为帮助陈某逃跑,对值班员使用暴力,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人均构成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