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即是关于该罪的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现在比较通行的说法是,该罪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规则,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例外。同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该罪适用的是一种有条件的有罪推定,是新的形势下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和突破。
理论指导实践。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认识不科学、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分析该罪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