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对倒卖车票犯罪进行打击时发现,有的犯罪嫌疑人到大专院校向学生散发名片或张贴“小广告”征订车票,根据征订车票的情况,去车站或车票代售点购买车票,收取10元至20元的“服务费”。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据此,以上代买车票行为达到数额标准即构成倒卖车票罪。但笔者认为,上述有偿代买车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倒卖车票罪。
第一,倒卖车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行为人是利用春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