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飞车抢夺”的定性

“飞车抢夺”是抢夺犯罪在近年来升级演变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手法。“飞车抢夺”犯罪不仅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而且有可能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已成为当前各地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对社会公共秩序和群众的安全感构成严重威胁。针对目前“飞车抢夺”犯罪日益加剧的现状,深入研究“飞车抢夺”犯罪,可以加强对“飞车抢夺”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一、“飞车抢夺”的定义及特征

“飞车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公然夺取被害人所携带财物的行为。①该行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以摩托车为主要作案工具。“飞车抢夺”虽然也发生过使用汽车进行抢夺的案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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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数罪并罚?

所谓数罪并罚,简言之,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具体而言,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事实特征。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基础前提,没有数罪也就没有了数个刑罚并存的前提,也就当然地不会产生将数刑予以合并处罚的法律后果。这里所说的行为人,不仅指单独犯,也指共犯。而“数罪”指实质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形态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可以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可以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等。

2、时限特征。数罪发生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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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比较研究

允许运用私力救济受侵害的权利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代的规则,现代法治国家中应该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个人运用私力来阻止侵害或解决冲突一般而言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侵害迫在眉睫而依靠国家机关来阻止或恢复来不及时或不可能时,不允许私人运用私立救济就不仅不能保护受侵害的权利,还将难以维持法律秩序。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一、正当防卫的立法

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规定:“由正当防卫而为之行为,不罚之。所谓正当防卫者,谓因排斥对自己或他人现在不正之侵害。所不可缺之防御。虽超于正当防卫之程度,而因行为者之狼狈、恐怖、警愕。至于遂脱防御之范围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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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同意杀人是指受被害人的嘱托,或者得到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具体包括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在现代各国刑法理论中,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犯罪阻却事由或者辩护事由。

但这是否意味着“同意杀人”行为因而也可以游离于刑法规制之外呢?从立法例来看,目前仅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或地区刑法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韩国等。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刑法中,对受托杀人与得承诺杀人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轻于一般故意杀人。如日本刑法对同意杀人(嘱托、承诺)罪规定的刑事责任为“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而一般故意杀人罪最高则可至死刑;在刑法没有对“同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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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2004-2-4【大中小】新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新刑法明确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了单位的范围,以及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新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①。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对准确适用单位犯罪条款,依法惩治打击犯罪提供了依据和保证。笔者现就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单位犯罪,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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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追撞交警能否定罪考虑四个因素

作者:曾献文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在决定是否对此类案件定罪时,除了考虑行为本身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的普遍性程度、被害人的态度、民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四大因素。

“酒后驾车追撞执勤交警,宽一点,可以作治安案件处理,严一点,可以作刑事案件处理。到底往哪边靠,应该考虑四个因素。”针对近日吉林一名局长酒后驾车追撞并挑衅两名女交警的行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向本报表示了他的上述看法。

据悉,这位涉案局长已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处以15天的治安拘留和1000元的罚款,并被免职。据他本人解释,自己驾车追撞两名女交警只是为了同这两位女孩开个玩笑。尽管此案已经处理,但关于酒后驾车追撞交警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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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功能:立法定性

一、概述

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具体条文来确立各种犯罪行为,条文的内容包括罪状和法定刑。通过罪状设计来描述犯罪行为,确定打击犯罪的范围,是各国刑法的通行作法。罪状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现实中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由刑罚方法来处置的事实加以记述,这是罪刑法定,在认识论上是定性认识。法定的罪刑设计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中,需要司法定量,具备可操作性。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来考虑,满足可操作性的最佳状态是:立法对每一个问题的规定不仅有定性因素,更为关键的是有定量因素。只有在定量的意义上才可以说能够将可操作性落实,仅仅停留在定性阶段而不考虑定量因素,不符合“实事求是”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具体案件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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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初探

法医学鉴定是法医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手段,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对案中涉及人身伤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书面结论,必须合法、客观、科学。它只能从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分析意见,不能对有关案件的事实和其它证据作出法律的评价。在处理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是十分关键的证据。就现阶段在各种案件中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而言,虽然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此很少提出质疑,法官也毫不犹豫地确认采纳,但笔者认为尚存在着有待改进的地方。

1、鉴定不适时,存在过多地依赖性。法医学鉴定在案发后什么阶段,哪个时间进行才是最适当,才能充分反映损伤程度,目前,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亦无司法作统一解释。因而实践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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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害人骗入房内把门锁住当场掠取其财物应如何定罪

一、案情

2005年3月10日,被告人计某在得知受害人江某在倒腾外汇实力较强的信息后,遂与李某商量如何骗取江某的钱财,二人经密谋后决定对江某下套。计某与李某于是在某市中心租赁到一具有两个通道的套房并将门锁进行改装后准备作案。3月15日,被告人计某电话告知江某自己熟悉的“大老板”需要兑换1万美元,请江某即刻前往其预先设定的地点。江某到达后,在此等候的李某自称要兑换美元,在验明江某送来的美元系真币后借口到里面房间取钱支付给江某,然后将房门反锁,而计某此时也借口要出门接听私密电话,乘江不备,将江反锁在房内,将美元拿走。江欲出门制止,无奈房门被锁,只得眼看着自己的现金被二人掠走。

二、分歧意见

对计某和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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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犯的犯罪数额来决定共同犯罪是否成立

犯罪数额,不仅是衡量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尺度,而且是犯罪定罪量刑的根据。而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随着共同犯罪人的增多而变得复杂起来,既存在共同犯罪的犯罪总额,又存在分赃数额、参与数额、平均数额、分担数额。因此,究竟以何种数额作为共同犯罪定罪依据,就成为困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数额认定,目前共有五种观点,分别是:(1)分赃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只对自己实际分得赃物的数额承担责任;(2)分担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应该对本人“应当分担”的数额负刑事责任;(3)参与数额说。主张各共同犯罪人应对本人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4)犯罪总额说。主张以共同犯罪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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