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任何判决一经确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但是,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就违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为了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纠正改判错误裁判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里,一般将此程序分为“再审程序”与“非常程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没有“再审程序”,只有与其相类似的“审判监督程序”;前苏联的法律规定与众不同,既有“再审程序”,又有“审判监督程序”,两者的区别是:“再审程序”,是指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发现确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