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忘物,并拒不交出的行为应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孙树林

案情:沈某携带衣物等包裹乘汽车回家,其中一皮包装有现金5000元、手机一部和身份证等物。途中,沈某下车换乘,即发觉皮包丢在原汽车座位上,沈立即租车追赶,并用他人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无人应答。追至B县终点站,沈某找到该汽车,驾驶员言明没有发现丢失的皮包,沈又借用驾驶员手机拨打自已的手机,仍无人应答。后沈某发现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单有A县的电话号码,即向A县公安机关报警,沈某通过A县公安机关得知当日与自己同座的A县崔某拾得此包。在A县公安机关,崔某供述拾得此包,包内有现金5000元、手机、身份证等物,并通过A县公安机关返还了手机和身份证等物品,但现金5000元拒不交出。沈某无奈,以崔某犯有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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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立法原意的理解

2004-2-26【大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是关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如何计算其侦查羁押期限及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是根据取消收容审查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实际需要,在总结司法和立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的规定。共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如何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实践中,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被立案的罪行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就使犯罪嫌疑的罪行或罪行线索超过了立案时侦查的范围,从而加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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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抢到财物致人伤害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上的认定

【案情】
2008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蒲某窜到宜丰县双峰林场库前村,爬入被害人吴某家二楼,准备下到一楼店面盗窃,被吴某家的报警器发现而鸣叫。被告人蒲某赶紧躲上楼顶。被害人吴某、钟某夫妇听到报警后起床查看,当打开二楼客厅通往楼梯的门时,撞见被告人蒲某,被告人随即用砖头砸在吴某头部,并与吴某夫妇扭打起来。后蒲某被吴某夫妇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钟某夫妇的伤势分别为轻微伤甲级和丙级。
【分歧】
该案的审理认为被告人入户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两人轻微伤的后果,符合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但应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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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犯罪及其控制

什么是跨境(跨国)犯罪?按照犯罪学的观点,当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即两个法域,并违反了它们的法律时,该犯罪就通称跨境或跨国犯罪。联合国将跨国犯罪细分为十七大类,其中重要者有:发动侵略战争罪、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非法贩卖毒品犯罪、利用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六种。从上述这六种跨国犯罪来看,它们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特性:

其一是跨境(国)性。这当然是与科学技术发展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有关。由于信息畅通,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汹涌澎湃,拉近了人类彼此之间的联系与沟通。既可以患难与共,又可以相互竞争。这就是犯罪具有跨境(国)性的客观原因。

其二是有组织性。犯罪形式的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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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刑事政策对反酷刑立法的影响

重刑刑事政策是指在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具有重刑主义的倾向。所谓重刑主义,就是无论轻罪重罪一律适用比较重的刑罚,在重刑中再根据犯罪的轻重分出等级的主张。

重刑主义在中国具有深刻的思想渊源。在中国历史上,原是法家所倡导和推崇的。按照商鞅的主张,“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1]韩非也认为,“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2]因为在他们看来,“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埃”。[3]也就是说,对重罪处以重刑,可以制止重罪,但用轻刑未必能制止得了;如果对轻罪处以重刑,就必定能制止重罪,因为人们连轻罪都不敢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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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起止时间应该统一从宣布当日起开始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同时规定了采取各种强制措施条件和最长的法定期限。这对准确、规范执行法律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起止计算时间,司法实践中所采取的起止时间确定各地不一,据调查,法院、检察院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起止时间的确定方法与刑事拘留、逮捕的确定方法一致,以宣布之日开始计算,而公安机关则是以宣布的次日开始计算,严重损害到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笔者认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起算时间应与刑事拘留、逮捕的起算时间的确定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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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素的界定论述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尚立福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和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即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单独列出而是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行为除了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将其作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将其专门抽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是不合现的,本文试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示方面进行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具体来说,即行为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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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必须引起重视和关注的问题。笔者就本地区实际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3年-2006年8月,江津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移送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63人(2003年61人、2004年67人、2005年72人、2006年1月至8月63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6人,故意伤害7人,强奸10人,盗窃95人,抢劫89人,抢夺10人,诈骗6人,聚众斗殴4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4人,破坏电力设备3人,窝藏、转移赃物3人,涉嫌强迫卖淫、参与黑社会组织、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的28人。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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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2004-1-8【大中小】「作者简介」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张旭,女,1962年生,辽宁黑山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严打”整治严重刑事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对策。

然而,“严打”的运行必须注意其涵义的特定性、性质的权宜性与运用的法律性。同时,必须明确“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社会预防的关系。

「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

「关键词」严打/人权保障/社会预防

「正文」

继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风暴之后,我国从今年4月开始又展开了第3次“严打”整治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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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思考

作者:王晨

为从程序上保证准确适用死刑,我国已决定将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虽有其历史原因,但其弊端日见显现:一是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而另一部分没有下放,对各犯罪人不平等;二是下放了死刑核准权的案件,实践中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混淆在一起,造成诉讼程序混乱,也不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三是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同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不仅能够保证全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基本统一,而且能够从总体上控制死刑适用的规模,很大程度上也可防止错杀的发生。所以,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

将下放的部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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