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范围如何确认

检察机关多年来在反贪侦查和起诉的工作中,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大要案件,由于侦查方向明确,侦查范围较为集中,因而具有侦查效率高、侦查终结时间短、起诉率高、案件质量好、翻供率低及社会效果好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根据对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态度良好的情况,通常在纪检、监察移送的案件时都会向检察机关提出以“自首”论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对于如何确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范围问题探讨如下:

一、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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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烟草案件中认定犯罪数额两种情形的把握

2010年3月26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有人认为,按照《解释》的标准认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数额,在操作上将会出现以下障碍:(1)同种同量的假烟,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之间法定刑轻重倒置;(2)同属尚未销售的假烟,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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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两罪中的“损失”。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损失”的分类

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般根据两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是根据“损失”是否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这—标准加以判断,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分为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人的健康损害或者财产上的毁损。物质性损失是可以用数量或者金钱的数额进行计算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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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精神病侵害者的攻击行为可否进行正当防卫

作者:李汝银许昔龙

有一种意见认为,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只能实行紧急避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没有其他避险办法的情况下,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时,应当允许正当防卫。
首先,精神病人对侵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其行为在客观上就无社会危害性。如果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不得实行防卫”,就只能使一些本来可以制止的不法侵害得不到制止,对社会造成危害,这显然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精神相违背。而且,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只限于犯罪行为。

其次,精神病人的行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间歇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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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造成的损失数额应累计计算

李军邓文东

■业务研讨

□李军邓文东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对于这种情形,只要没有过追诉时效的,就应按犯罪处理,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理由有三:

其一,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刑法中对多种罪名都有累计计算数额的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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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进行审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大量涉及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的证据涌入诉讼领域,如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大量运用,并发挥着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由于这类刑事诉讼证据专业性、技术性特点,办案人员往往把它奉为权威,即将其视为“尚方宝剑”,有时也不审查就拿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案件当事人也往往认为这是专业权威部门作出的,只能服从。岂不知,鉴定、检验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工作中也可能有失误、错误,甚至因徇私舞弊作出一些违背事实真相的结论,如果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检察机关在运用之前,必须对它的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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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应到宽恕

一、刑事和解:对传统报应性司法模式的冲击

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指出:“报应刑主义是回顾性的,目的刑主义是展望性的;以刑法满足报应观念和维持社会道义是观念性的,以刑法保全共同生活中的未来社会是实证的、现实的。……从报应刑移向目的刑,是刑罚与刑罚思想的进化。”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在于报应的正当性,强调通过镇压、防范、权力的方法实现有罪必罚。目的刑主义则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强调通过科学手段改善、教育犯人实现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单从刑法体系内部而言,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是无可厚非的,然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要求必须将刑罚放在社会整体预防体系中去考虑,这就需要跳出刑罚工具主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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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探索

2007-1-11【大中小】邓红*吕锐**

[摘要]本文以陈子华等故意伤害案为切入点,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探讨刑事和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以少年司法为实现路径,结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新途径。

[关键词]刑事和解少年司法社区矫正和谐正义

案例:陈子华等故意伤害案中的和解和矫正

被告人陈子华等共十三人,16到17岁,均为男性,为广东省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被害人李云,男,16岁,为同一学院的学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子华等十三名被告人因怀疑被害人李云拿走了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手机,遂在学校宿舍里轮番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多次使被害人的头部撞到地面、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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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通航水域驾船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何罪

作者:郝文军刘卫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黄某无适任证驾驶自造未经合格检验、未经登记的机动船只,载6人及生牛23头,在未配备必要航行资料的情况下,在非通航水域向松花江南岸驶去,被告人黄某未能预见到未拴在护拦上的牛犊向船一侧走动会发生事故,以致船只沉没,致乘船人宋某溺水死亡,被告人黄某畏罪潜逃。经哈尔滨海事局认定该事故为大事故,且由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内河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虽然驾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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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摘要]本文讨论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和操作定义,在此基础上提出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构想并做了初步尝试。按照初步形成的指数表,刑法典中每个罪的法定刑都能按照标识其综合轻重程度的指数值,在整个刑罚轻重排序中找到自己确切的相对位置。这将使4个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证分析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刑罚轻重刑罚综合指数实证分析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确地说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重,也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做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轻重总体水平具有精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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