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多年来在反贪侦查和起诉的工作中,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大要案件,由于侦查方向明确,侦查范围较为集中,因而具有侦查效率高、侦查终结时间短、起诉率高、案件质量好、翻供率低及社会效果好等特点。司法实践中,根据对涉嫌违纪的被调查人在被调查期间态度良好的情况,通常在纪检、监察移送的案件时都会向检察机关提出以“自首”论的建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两高”刚刚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笔者对于如何确认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定自首范围问题探讨如下:
一、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代自己全部违纪、违法以及全部犯罪事实的,在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