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虚开行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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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煽动型犯罪的三个问题

【摘要】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每一种煽动型犯罪都有一个关联的实行行为。本文从成立犯罪、量刑以及罪数三个角度对煽动型犯罪进行分析。

【关键词】煽动型犯罪关联的实行行为问题

煽动型犯罪是刑法中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具体的煽动型犯罪:(1)煽动分裂国家罪;(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五种具体的煽动型犯罪中,都各有一个关联的实行行为(或结果)与煽动行为相结合,构成某种煽动型犯罪。而同时这些关联的实行行为中的某些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又独立成罪。如刑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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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之实现途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审查期限短暂导致被害人诉状迟延提起的矛盾等问题,影响了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权的实现。

刑事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通过修改立法、合理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受案范围、明确规定告知具体内容、建立国家补偿机制等途径实现。

近年来,刑事被害人因得不到赔偿而缠诉缠访的案件增加,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之不和谐因素。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是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加害人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后被害人上访的情形,这也是司法机关平时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实践中,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很大一部分上访案件却是因一纸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而引起,这类案件中不少是因为被害人没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或其依告知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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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的认定

作者:高洪江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时为了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处罚的目的,将完整的犯罪构成分解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和“收受他人财物”两个行为,并将身份可替代性的“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转移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家属,教唆他们实施,以期人为地割裂“收受他人财物”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之间的关系,进而达到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目的。那么,应当如何解释此类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之间的共同犯罪构成,又应当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在其中的地位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家属接受财物,只要明知其贿赂性质,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便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还有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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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数额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应取消

郝书雷陈秋增

纵观整部刑法典,仅在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一条等极少数条文中出现了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规定,如“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的一处“败笔”。理由如下:

第一,同一数额在不同地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三个要件之一,而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载体在一些犯罪中直接表现为犯罪数额。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同一数额在不同地区代表的社会意义就不同,如规定5000元为贪污罪、受贿罪的起点,在东部沿海和西部内陆地区体现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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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犯罪失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案情]:

2004年1月20日,刘某在商场看到正在购物的陆某,误认为是几天前骗走其现金1000元的骗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依法将陆某进行留置盘问。后因无证据证明陆某有诈骗行为,陆某被留置一天后释放。后陆某认为自己无端被指控,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公安民警押走并留置24小时,精神上受到了很大伤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是否侵害了陆某的名誉权,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指控陆某曾对其实施诈骗行为,致使陆某被公安机关留置,刘某虽然没有对陆某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但却存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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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村基层组织”的范围应明确界定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行为的二重性和公务行为的协助性是其独有的法律内涵。职务行为的二重性是指其既从事集体公务,又从事国家、社会公务,在从事国家、社会公务时,应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行为的“协助性”,是依法从事公务的新形式,与委派、委托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集体公务时的受贿行为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建议立法完善。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行为不构成犯罪,村民小组组长应属于村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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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非法行医罪是否成立

作者:沈双武夏亮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女医生程月英参加工作后一直在医院从事妇产工作,1992年元月从德安县邹桥卫生院调入共青甘露卫生院工作,1996年6月取得妇产科医士资格,1997年6月1日经考试合格,由共青城卫生局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998年程月英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同年6月1日程经共青城卫生局批准,在家中开办“程医生诊所”并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99年共青城卫生局将程月英诊所执业许可证收回。卫生行政机关未作出停业、注销、吊销程月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告知程月英。2000年12月30日江西省卫生厅签发了程月英的《医师资格证书》,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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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挪用公款并受贿案件的罪数

挪用公款并受贿案件的罪数确定

马长生罗开卷

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案件的具体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事先或者事后收受他人贿赂的,不仅触犯了刑法的两个罪名,而且具体案情亦有不同,究竟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还是只应认定挪用公款罪或者受贿罪一罪,学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只有正确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对挪用公款并受贿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对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贿赂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认定。

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从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已有三个相关解释,包括两个司法解释即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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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尚未被发觉”在形迹可疑型自首中的认定

作者:刘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六种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即是其中之一,据此情形认定为自首的,称之为“形迹可疑型”自首。

“罪行尚未被发觉”是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前提条件之一,区别于一般自首的基本形态,“罪行尚未被发觉”是指形迹可疑人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它应当包括两种情形:(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2)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将相对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这两种情形的共同点就是相对人与具体案件之间的客观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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