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四种虚开行为应直接适用刑法分则定罪处罚,不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四种虚开行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此条款明确把介绍行为上升为实行行为,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对合犯,都规定为独立的实行行为,那么刑法分则规定的四种虚开行为是与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之间是什么关系?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此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四种虚开行为表现方式
在讨论四种虚开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之前,有必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