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剑来源:检察日报重大立功标准如何把握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立功标准不一定是宣告刑
案情:被告人察某于2007年4月至9月间,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销售陈某提供的虚假原始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收取他人购买股票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159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4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法国人,于2007年1月至9月间,采取出售虚假原始股的方法,骗取他人购买股票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0万余元。根据陈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扣押了陈某存在他人名下的赃款50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察某抓获,察某将陈某约至某咖啡厅后,带公安机关前往将陈某抓获。
审理该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