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9月,周某因欠下债务无法偿还,遂产生念头欲利用不法手段骗取钱财。周某于张某处以谎称租车为由,租来车辆一台,随后将车辆开至陈某处,声称该车辆系自己所有,欲抵押以做借款,数日后归还借款并赎回车辆。陈某多日后仍不见周某赎回车辆,才发现自己系诈骗受害,遂报警,将周某抓获。
分歧:
办案人员在办理此案时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先后于张某、陈某处实施了两次诈骗行为,先是以租车为名实为骗取他人车辆,后又以他人车辆为抵押,骗取钱财。两次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于张某处的租车行为与其后利用该车骗取陈某钱财行为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应以连续犯论断,以诈骗罪从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