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车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作者:肖志勇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甲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一单位收购废品,将车停在单位院内某处(离大门口约10米,该院自院内10米处向西出大门方向为下坡路,大门正对着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甲未拉紧手制动器,即离车上楼搬运货物,甲来回装运三次货物均未见异常,在甲第四次去搬运货物过程中,车突然发生滑动向后溜车,溜至单位大门外人行便道上,将步行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撞倒,当场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将车停在坡上未拉紧手刹致人死亡主观系过失,且车是停放在单位大院内致使溜车,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在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依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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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规则、学说及对象界定

防卫基于人的自然本能,因此是项自然权利。在无法的时代,只要侵害实际存在,就可进行防卫,不论侵害针对的是自己、族亲还是亲族,也不论防卫达到何种程度以及防卫是否在侵害发生时实施。所以,原始的防卫与原始的报复相含混。进入文明的社会,防卫不再必然正当。社会的制度选择性地设置了防卫正当化的充要条件。由此开始,防卫是项自然权利这一立足点已不足以支撑住制度的大厦,继而渗入了社会秩序或法秩序保护的理由。由于保护社会秩序在根本上是国家的义务或者责任,因此,对违反法秩序保护的行为进行惩戒亦是国家的特权,私人不可拥有。当然,防卫不是惩戒,也不是惩戒的异化。所以在特别情况下,我们仍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适当的必要防卫,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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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

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被分为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分则第3章第4节、第5节。)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为了透视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与趋势,笔者对79个已公开的金融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96页。)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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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应增加可以由受案地管辖的规定

作者:于书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案件管辖采取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管辖,但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和实际做法,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管辖和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都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是由犯罪地、特殊情况下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讲,这样的规定是适宜的,不存在问题。但有一些案件如果由受案地的司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可能更适宜、更便于刑事诉讼的进行。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类犯罪:一是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案件。由于发案时可能不知道犯罪分子是在什么地方将被害人绑架或拘禁的,也不知道被害人被关押在什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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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作者:朱帅

■案情

2006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前妻的男友陈某因故发生争执,相互揪打。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陈某腹部,致其肝脏破裂。经鉴定,陈某属重伤。案发后,李某滞留在现场,爬上阳台企图跳楼自杀。公安机关接警后,迅速控制现场。李某在接受近2个小时的劝说之后放弃自杀的念头,爬下阳台接受控制,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歧

该案中,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认定为自首。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滞留现场的目的是要自杀,具有逃避处罚的明确意图,并非主动等候归案接受制裁,其受教育后的归案行为缺乏自动性,故对其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可以作为一种情节酌情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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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2007-5-11【大中小】青少年犯罪现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在英国青少年犯罪为3%、美国为5%、日本为1.6%.如此大的数字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醒。“问题少年”一再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而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其“问题”出在家庭!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除父母离异、畸型家庭子女犯罪的多,结伙犯罪的多,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多,侵犯财产的案件多,不计后果、追求哥们意气的多等等这些长期以来所固有的原因和特点外,还有一些网络犯罪、利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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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是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途径

据报道:“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为了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有人提出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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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才查证属实的立功应该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间常遇到这么一种情况,犯罪分子到案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等行为,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查清,直至对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查证属实。对此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行为在终审裁判作出以前就已发生,而原裁判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除非是立功事实在生效判决作出以前已经查证属实,原判应当认定立功而不认定,或者因疏忽而未予认定,确有必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才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立功事实是在判决生效之后才查证属实的,不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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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隐性超期羁押是当务之急

隐性超期羁押面面观

所谓“隐性超期羁押现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表面上未突破规定的上限,但羁押延期的审批不合理、操作程序不规范,或者羁押期限规定模糊,将非法行为合法化的现象。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三类人员”的刑拘扩大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一般来说,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都能尽力避免“表面”上的超期羁押,但对于有意无意规避法律的隐性超期羁押,则认识不尽深刻。其实,隐性超期羁押与超期羁押一样给被羁押人员造成人身、心理上的伤害。

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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