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志勇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甲驾驶一辆面包车到一单位收购废品,将车停在单位院内某处(离大门口约10米,该院自院内10米处向西出大门方向为下坡路,大门正对着一条南北向的人行道)。甲未拉紧手制动器,即离车上楼搬运货物,甲来回装运三次货物均未见异常,在甲第四次去搬运货物过程中,车突然发生滑动向后溜车,溜至单位大门外人行便道上,将步行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撞倒,当场死亡。
分歧:
对于本案定性,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将车停在坡上未拉紧手刹致人死亡主观系过失,且车是停放在单位大院内致使溜车,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在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应依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况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