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新乾来源:检察日报内容:
案情:张某系某烟草专卖局局长、党组书记兼烟草公司经理,其在任职期间,分两次私自决定并批准以烟草公司名义为同乡李某在金融机构借款70万元作保证。金融机构多次向借款人索要无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及保证单位,要求借款人归还70万元本金及利息,要求烟草公司负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判决后,依法划拨烟草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用于归还金融机构部分借款。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理由是张某作为烟草专卖局局长、党组书记兼烟草公司经理,违反国家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规定,未经党组会及公司领导班子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