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守芬博士生牛广济
传统意义上的洗钱是指以各种手段把违法犯罪所得的收益转化为形式上合法的行为,在洗钱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后就产生了洗钱罪。洗钱罪需要以其他违法犯罪所得为前提,产生这些违法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通常被称为上游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共涉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7大类86个罪名。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上游犯罪的主体是否可以是洗钱罪的主体。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上游犯罪主体不能同时是洗钱罪主体,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和事后不可罚的刑法理论都没有排除上游犯罪人可以成为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