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所获证据的采信原则

时间:2009-05-06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立案与初查的程序意义与法律属性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犯罪事实”前加了“认为”二字,是指立案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使用这个词,增强了犯罪事实认定上的主观性,当然,“认为”有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当的客观依据,不意味着侦查人员可以主观臆断,随意立案。

立案标志着国家侦查机关对社会已发生的特定事实的态度,即认定有犯罪事实而开展侦查活动,从而开启了侦查程序之门。立案具有双重法律意义,一方面,使特定的立案侦查机关承担了查明犯罪事实的责任,侦查机关必须对立案所针对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另一方面,立案时侦查机关享有对特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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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被告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运行模式比较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就是我国的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社会调查制度。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这一制度,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是新生事物,《若干规定》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也比较原则,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致使少年法庭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不少困难。但是,各地的少年法庭,尤其是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青少年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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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自首情节(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6日第6版《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理由是:在适用自首情节的量刑情况下,是把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即逃避法律追究不应受到刑罚的否定评价而从重或加重处罚,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应受到刑罚的肯定评价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我国刑法是把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把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意即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法定义务,而成为该类犯罪量刑的基准状态,相应地,逃逸在该类犯罪中因受到刑罚的明确的否定评价而成为加重情节,所以,在我国的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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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现象的深层思考

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的法律亦不例外。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什么会如此?任何行为都受到意志的支配,那么,意志又为何支配一些人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但一般来说,最基本、最普遍的动机是为了破案,也就是说,多数情况下,刑讯逼供并非出自于恶意。因为痛恨犯罪是人们的普遍情感,当有人面对一个可能罪恶累累的犯罪嫌疑人时,当有人认为某个犯罪嫌疑人狡猾抵抗时,任何人都不由得心头火起。同时,不打不招又历来是犯罪分子的一种普遍心理,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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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刑事伤害赔偿应确立赔罚并用原则

造成人身伤害应当赔偿,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伤害赔偿都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适用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原则,仅仅按照医疗费标准予以赔偿,这使得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往往得不到全部赔偿。笔者认为,应实行刑事伤害赔偿、罚金并用,以此有效遏制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率的提高和切实维护被害人的正当权益。

一、刑事伤害赔罚并用的必要性

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适用同一种补偿原则,显然不妥。首先,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虽然同属违法行为,但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相较于侵权行为来说要严重得多。只有加重犯罪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体现罚当其罪。其次,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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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的犯罪情节不算“特别严重”?

作者:高俊玲

3月31日下午,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许霆案重审后的一审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赃款17.3826万元(4月1日《检察日报》)。

这样的量刑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让人不解的是: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对本案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认定几与原审相同。之所以量刑出现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五年的悬殊差异,是因为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此,法院在判后也进行了释法。我们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但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我却想问:许霆的具体犯罪情节是什么,难道不算“特别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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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评析和完善

[内容提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科学性很强且特征十分明显的罪名,其刑罚的设置是基本合理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本文试着从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的争议,辩证地分析了我国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合理之处和不足所在。主张在保留现行立法合理规定的同时,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弥补和完善,以期对我国惩治贪污、打击腐败有所帮助。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国人关注,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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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缓刑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一、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二、缓刑犯的法律义务不明确。我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但现实情况是: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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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定原则

当代中国着力倡扬“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已将“依法治国”提升为一项治国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第一次从治国基本方略的角度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但是,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依赖于立法、执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的完善。其中,首先就要求在立法环节上做到“有法可依”,即立法机关必须制定出全面调控社会关系所需的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对于“有法可依”,我们不能作过于狭隘的理解,即认为“有法可依”仅仅是指制定出完备的实体法,而应当认识到“有法可依”本身也包含着对程序法制化的内在要求。但是,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受传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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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与受贿行为并存时的处断原则

作者:苏敏华

在渎职行为与受贿并存时,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后通过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具体利益;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先实施渎职行为,事后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与的好处。上述两种情形中,无论渎职行为在先,或受贿行为在先,只要同时符合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成罪标准,行为人都同时触犯了渎职罪和受贿罪的规定。一般认为,这种情形下渎职与受贿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在行为人为了索取或收受贿赂而实施渎职行为时,受贿行为属于目的行为,渎职行为属于手段行为;在行为人先实施渎职行为,后索取或收受他人给与的贿赂的,受贿行为属于结果行为,渎职行为属于原因行为。因此,无论行为人先受贿,还是先渎职,只要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而非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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