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公安机关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报捕。对在逃的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公安机关对在逃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抓获嫌疑人后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报捕。
一是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如果仅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那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无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办案人员只有当面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了解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