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公安机关对在逃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而公安机关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报捕。对在逃的嫌疑人是否应当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公安机关对在逃嫌疑人的提请批准逮捕,可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抓获嫌疑人后再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报捕。

一是有利于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如果仅根据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那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无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无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办案人员只有当面认真听取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才能了解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犯罪的经过、结果,以及是否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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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减刑、假释应由监狱提请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裁定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实行减刑、假释的都是由监狱或其上级管理机关直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及监狱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弊端,同时有违宪法精神和刑事诉讼原则。其一,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并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刑罚的执行,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达到改造罪犯、教育罪犯,使其改过自新的重要环节,对这一阶段中的减刑、假释工作,检察机关只是事后介入,没有事前介入,没能更好的体现宪法精神和刑事诉讼原则。其二,过去在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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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作证制度之”三大怪状”评析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并由此形成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

其一,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在我国大力贯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情况下,在现代各国法院权威受到普遍尊重的世界性场景中,这种无视法院权威的状况可以说是十分惊人。然而,由此得出证人不作证的结论就大谬不然了。因为在不向法庭作证的同时,证人却鲜有不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的。警察通知证人到公安局接受询问,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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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在去医院途中抛弃被害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2岁)于2006年11月21日,驾驶夏利小车从汕头返回漳浦途中,由于技术不熟练,目测不准,采取措施不当,汽车右侧后视镜将骑自行车靠公路右侧同向行进的妇女谢某撞倒致伤。在围观群众的要求下,被告人王某从车上下来,将谢某抬入驾驶室内,驾驶小汽车准备送往医院抢救。在去医院的途中,被告人王某产生了抛弃被害人逃跑的念头,便将车开至便道上,将谢某抛至路旁排水沟内(此时谢某还活着),然后驾车逃逸。被害人谢某因被抛弃,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谢某因右肺挫裂伤,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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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牵连犯

牵连犯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涉及。对于牵连犯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新刑法的规定对牵连犯既有适用从一重处断,又有适用数罪并罚。因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处罚原则并存,极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为此,笔者在此谈谈几点自已的一些看法。

一、牵连犯的界定

(一)牵连犯的涵义及成立条件

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由此,可分为方法牵连犯与结果牵连犯两种形式。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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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直接将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判决

某学校女生丁某等因不满女生龚某向老师告状跑到龚某宿舍殴打龚某,强迫龚某脱去上衣和内衣,将内裤、袜子等物挂在龚某头上,强迫龚某摆各种姿势拍照等进行侮辱,后将照片删除未予散播。检察机关以丁某等犯侮辱妇女罪起诉,法院以侮辱罪对丁某等作出判决。笔者认为,丁某等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且法院不能直接将检察机关起诉的侮辱妇女罪改变为侮辱罪进行判决,而应裁定终止审理。

从实体上分析,区分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主要在于行为本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强烈的性色彩等。一是看行为的本质是侵犯妇女性的权利还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侮辱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淫秽语言、下流动作损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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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如何严格区分二者的界限,司法实践中是个难点。

在许多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将客户资金不记入银行账户,而是“体外循环”,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必须与存款的客户相沟通,客户同意后其行为才属于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附带说明单位犯本罪,不论是否与客户沟通,均构成本罪)。如果客户并未同意,或者根本不知情,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违背客户意愿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则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来讲,如果事先没有与客户沟通,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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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货主不备开走货车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夺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廖德江在新建县出租车市场雇用司机文某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为南昌市一个体户夏庆波装运50台“海尔”牌立式空调机至赣州市。7月6日早上7时,货车行驶至新干县城郊的“时新饭店”门口时,廖德江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夏庆波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夏引到距离停车点约70米处“时新饭店”的厨房内,要夏先点几个菜。然后,廖谎称去叫司机文某一起过来吃饭,离开夏回到车上,又对司机文某说,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先将车开走卸货。司机文某信以为真,将车开动,恰巧被货主夏庆波发现,夏当即疾呼停车,廖听见呼喊未吱声,车仍未停。廖德江让司机开至他在吉安市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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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后继续羁押是非法拘禁还是滥用职权

【案情】

2006年8月,民警许某负责办理邵某涉嫌抢夺一案,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14日决定对邵某立案侦查,9月30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邵某。10月21日,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邵某的决定,许某为了收取保证金,未立即释放邵某,羁押至同年11月3日把邵某释放。2010年案发,公诉机关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惩处。

【评析】

在本案的处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为了收取保证金,不立即释放邵某,属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邵某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作为公安民警,为达到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故意超越职权羁押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

笔者倾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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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量刑情节的理解与适用

2004-2-9【大中小】一、量刑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实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

2.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大根据,作为量刑情节的事实要么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要么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既不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反映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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