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8月14日晚,被害人欧某、被告人林某、胡某三人和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偶遇,因欧某酒后挑衅,双方遂在公共场所相互殴斗,造成被害人欧某被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腔后死亡的后果。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在斗殴过程中只有被告人李某一人与被害人接触过的证据,而未提交谁持有凶器斗殴及谁致死被害人的证据,且凶器一直未提取到。
[分歧]
法院处理本案时对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均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