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

[案情]
2005年8月14日晚,被害人欧某、被告人林某、胡某三人和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偶遇,因欧某酒后挑衅,双方遂在公共场所相互殴斗,造成被害人欧某被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腔后死亡的后果。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在斗殴过程中只有被告人李某一人与被害人接触过的证据,而未提交谁持有凶器斗殴及谁致死被害人的证据,且凶器一直未提取到。

[分歧]

法院处理本案时对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均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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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一审裁定应有请求抗诉权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在裁决生效前直接向司法机关提出,能否引起第二审程序?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该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之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笔者认为,刑诉法相关条款规定了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权,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抗诉权的对象仅限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包括一审裁定,这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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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盗窃与诈骗

作者:刘孝敏

?案情简介?2002年2月,程剑取得1张户名为朱卫祖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因该存折加有密码,程剑即在家中多次估猜、配写密码,并多次到银行试图取款,均因密码错误未果。3月10日下午,程剑再次到银行以朱卫祖手机号码后六位数作为密码输入时,取出现金200元,又到中国银行某分理处取出现金1.6万元,并且找到其姐夫余某要求帮忙取款,余即持存折在中国银行另一分理处取出6万元现金。同月12日上午,程剑用朱卫祖的存折取出现金5.6万元后,将该存折烧毁,尚余4000元存款,并将所取现金藏匿于家中。综上,程剑用户名为朱卫祖的存折提取人民币共计13.2万余元,并占为己有。当公安机关讯问时,程剑即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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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之界定及定性研究

付志强叶鹏

论文提要

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运用诉讼手段来解决矛盾和纠纷,伴之出现的是一些不良的诉讼副产品也随之涌入法院,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虚假诉讼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由于我国刑法对此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不但实践中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认识不一,处理方法各异,而且刑法理论界对此也分歧较大。本文拟从刑法视角出发,通过几则具体案例从诉讼双方有无预谋、结案方式、诉讼本身、诉讼实质、案件发生的范围等方面比较虚假诉讼与诉讼欺诈的区别,以此来分析虚假诉讼行为在实践中应如何界定,并对虚假诉讼行为应如何定性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虚假诉讼行为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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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与司法困境探析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危害很大,也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由于《刑法》修订时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改动,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因而当前办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经常遇到司法困惑,本文拟就此作一粗浅探析,以期对今后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有所裨益。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从晋江市检察院近年来审查起诉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情况可以看出,当前这一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案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1998年至2000年,晋江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重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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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射执行死刑

2004-2-5【大中小】2003年6月26日,海南中院受命组织实施了海南省首例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任务完成十分圆满。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之一,我颇有感受,想就几个实际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如果就现代行刑方式的文明程度而言,应当首推注射行刑。从此次现场实施情况看,死刑犯在整个行刑过程中始终表情平静,没有表现出恐惧和激动情绪。躺上行刑床升入刑车后既闭上双眼,并很快在药物作用下进入麻醉状态,直至验明死亡,犯人始终平静如初,执行现场也安静有序。据各地法院试行注射行刑的情况看,犯人对这种行刑方式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能主动配合。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注射行刑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潮流,一改枪决执行的血腥场面,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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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思想现实化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一部统一而完备的刑法典,新刑法比原刑法增加了许多条文和罪名,但刑法不好用和不管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原因何在?立法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为什么刑法却越来越不好操作?追求明确性、具体化的刑法规则,为什么越来越缺乏可预测性和确定性?97年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着眼于仅从静态完善刑法(诸如细化罪状、分解罪名等)的种种措施收效甚微,静态的刑事立法包括法条修订完善无法解决刑法运作本身的问题。因此,刑法研究所面对的问题应当是在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如何改革并加强刑事法治建设的大问题。刑法学人应当有新的更高的价值目标和追求。

刑事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问题,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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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辩护权问题探讨

新律师法辩护权问题探讨
许兰亭孙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0)

2008年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6(以下简称/新5律师
法60)即将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5律师法6、新
5律师法6与5刑事诉讼法6的意见言说,不时见诸报端、
杂志。笔者试从律师辩护权角度,尤其是对会见权、阅卷
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问题作一探讨。
一、新中国律师辩护权法制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律师辩护权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
有、从简到繁的发展历程,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对律师辩护权均有所涉及,本文从法律层面对新中国律师辩
护权发展进程作提纲式回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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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量刑情节须合理完善

“立功”作为一项对犯罪分子的实际量刑有积极影响的制度设置,在刑法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立功的积极意义也是通过立功的法律后果来具体实现的,但刑法对立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存在着一些不尽合理的地方:

1.立功的后果不应当是“可以”,而应当是“应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中,立功或重大立功的法定结果使用的是“可以”,首先,“可以”的主体使用者和使用的结果都是或然的,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裁量,因而难以全面充分地保证立功的积极效果的实现;其次,处罚幅度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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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定性

一、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为卖主寻找买主的介绍人,或为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寻购毒品的人作居间介绍的人都应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而替那些为自己吸食寻购毒品的人居间介绍,为使他人达到消费毒品的目的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居间介绍人是否能作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要看其本身是否通过自己的行为使委托人实现营利的目的,居间介绍人的行为成为贩卖毒品得以实现的不可或缺的行为环节,对此应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居间介绍行为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为他人购买毒品而介绍卖主:一种是为他人出售毒品而介绍买主;还有一种是兼具有为吸毒者介绍卖主和为卖毒者介绍买主两种性质的行为。因此判断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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