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涉新旧刑法的法律适用

作者:尹承诚陈东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案情:被告人冒力,男,1956年5月4日出生,原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大集体性质工人)。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8月11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冒力犯挪用公款罪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冒力于1997年3月,在担任国营如皋动力机厂供销员期间,与山东省冠县农机服务部张祥海订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其销售柴油机420台,货款总计人民币680595元,被告人冒力于1997年3月23日、5月23日、6月21日三次收取山东省冠县农机服务部张祥海的货款共434520元,将其中41730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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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案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

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案件(以下简称三项案件),是公安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职务性违法犯罪行为。“三项案件”的存在,不仅严重败坏公安机关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加强队伍建设业已取得的成果,诋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乃至生命赢得的荣誉,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影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巩固。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机关深刻认识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和滥用强制措施问题的严重性、顽固性和加强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对党对人民对公安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从对民警真正关心爱护出发,把“三项案件”的治理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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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作者:阮传胜

在1995年10月30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出台之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把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偷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罪。《决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从偷税罪中分离出来,独立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行刑法对《决定》的规定予以承袭。即从法律规定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罪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罪名。那么,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

对此问题,应视两种情况予以分析认定:

第一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分别基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和偷税的故意,在不同的时间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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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顺手牵羊对方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作者:张胜利马伟利

案情?现年20岁的丹丹打工期间认识了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04年7月12日19时,丹丹到牛某住处取自己的衣服时,趁牛某的父亲不注意,将牛某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工商银行存折盗走。7月13日,丹丹分3次取走存折上的存款1万余元。7月15日,丹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追回1万元发还失主。

在法庭上,被告人丹丹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和牛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彼此的,牛某的存款是同被告人的共同存款,二人都有处分权,故被告人无罪。

?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丹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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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翻供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翻供前所作的有罪供述能否进入法庭辩认、质证,成为定案的根据,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被告人翻供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必须在一个证据体系中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说明,被告人供述并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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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包括作为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35种渎职犯罪,以其行为表现可以划分为玩忽职守型、滥用职权型和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犯罪。其中,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有分歧,笔者对此作一探析:

首先,行为的消极与积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作为是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积极行为,它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这表明,认定不作为的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而不是考察身体的动与静。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指“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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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片面共犯学说 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犯罪的共同形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据此,我国现行刑法理论将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述成如下三项: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下面内容:(1)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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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体会

在基层司法部门,故意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十分常见,有时对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较难区别。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谈一谈这方面的体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是从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演变而来的,修订后的刑法对原文修改后,从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归入侵犯财产罪。

本罪构成的要件是:(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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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强行索回自己被传销组织所骗钱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王志敏

案情简介:王某等人受骗加入张某以网络营销为名组织的传销网络,除上线费2500元外,还交纳了培训费、生活费等大量费用。王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后,即向张某索回财产,遭到拒绝后,扇了张某两耳光,张某交出存有刚骗来的上线费的龙卡一张及密码,王某等人取走卡上部分钱后,均分。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依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第四款加重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是传销的受害者,张某非法占有了他们的财产在先,应从涉案数额中扣除王某等人交纳的上线费,余额应做为抢劫数额予以认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等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现对理由予以阐述:

一、任何一种犯罪都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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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刑法司法解释法律效力为视角的思考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牛克乾

【案情】

2002年8月至10月,甲国有企业负责人王某个人擅自决定将单位小金库的500万元借给乙民营企业用于经营活动,甲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李某根据王某的安排,与民营企业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略高于同期银行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2002年11月至12月,王某先后多次收受乙民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余万元。案发时,王某借给乙民营企业的500万元有近300万元未能归还。

【争议】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单位小金库的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由于涉案小金库的资金应该认定为公款,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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