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芬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基本案情]:被告人伍晓会,女
被告人刘宇钧,男
被告人蒋五庆,男
被告人易爱英,女
被告人李辅全,男
200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伍晓会、刘宇钧、蒋五庆等经事先联系和安排,利用被告人易爱英、李辅全及案犯甘伏姬、廖龙英(均已死亡)等人,采用吞入体内的方法多次从中缅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至上海。其中,被告人伍晓会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944.8克;被告人刘宇钧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560克;被告人蒋五庆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560克;被告人易爱英运输毒品海洛因约633余克;被告人李辅全运输毒品海洛因约27克。被告人李辅全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爱英。
[裁判要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