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伙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曹芬芳来源:中国法院网内容:[基本案情]:被告人伍晓会,女

被告人刘宇钧,男

被告人蒋五庆,男

被告人易爱英,女

被告人李辅全,男

2003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伍晓会、刘宇钧、蒋五庆等经事先联系和安排,利用被告人易爱英、李辅全及案犯甘伏姬、廖龙英(均已死亡)等人,采用吞入体内的方法多次从中缅边境运输毒品海洛因至上海。其中,被告人伍晓会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944.8克;被告人刘宇钧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560克;被告人蒋五庆参与运输毒品海洛因约1560克;被告人易爱英运输毒品海洛因约633余克;被告人李辅全运输毒品海洛因约27克。被告人李辅全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爱英。

[裁判要点]:被[……]

Read more

单位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该区别定性

一般认为,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之所以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是因为从立法意图来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挪用”行为是一种“擅自挪用”行为或者“私自挪用”行为。但如果有关人员经过单位同意并为了单位利益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私自挪用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该对其定罪处罚。

但须注意,对于单位集体实施的挪用公款案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虽然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负责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自然人的犯罪构成要件。

从实践看,如何认定单位负责人挪用公款行为的性质比较困难[……]

Read more

遏制酷刑:摒弃重刑思想是治本之策

酷刑的界定可参考国际公约

最先给“酷刑”下定义的法律文件是1975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在此基础上,1984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做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许下造成的。其中,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

Read more

行政处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是如何影响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前,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如因多次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公安机关只掌握其中一起违法行为,因不构成犯罪而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该犯罪嫌疑人又被发现有多次进行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构成犯罪,在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受到的行政拘留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必须慎重处理。

而在审查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还会遇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对行政处罚的审查认定,影响到对[……]

Read more

关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一、律师帮助的意义及其实现的国际标准

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基本要求。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了民主而合理的诉讼格局,其主要特点是: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独立无偏。很显然,这三个特点是互为关联的。审判要做到独立无偏,必然要求控诉和审判之间的职能分离,要求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平等制衡,反之,没有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的独立无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如果立足于现代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来看问题,那么要通过控、辩、审三方的合理互动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辩护一环实属至关重要。

被刑事追究者所享有的辩护权,是一项普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追[……]

Read more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解决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各级法院都十分重视并积极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还存在许多体制机制性的问题,制约着其进一步发挥作用。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分析目前附带民事调解中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赔偿范围不具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则将犯罪分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Read more

“箱包带毒”案件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

一、问题的提出

“箱包带毒”案件是指行为人将毒品藏放于箱包内部或夹层、拉杆等隐蔽部位进行携带,被查获后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的案件。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在毒品包装上留下痕迹,表明毒品与自己无关,使藏有毒品的箱包成为“无主之物”。即使现场人赃俱获,也以“箱包非本人的”或“不知道箱包里有毒品”、“毒品不知是谁塞进去的”等理由来为自己作无罪辩解。导致相当数量的毒品被当场查获后,司法机关只能在没收毒品的同时,对嫌疑人以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甚至宣告无罪结案。自2009年以来,云南省已有30余件此类案件未作犯罪处理。

对于“箱包带毒”案件,推定应成为认定行为人对毒品是否明知的一个重要方法。首先,[……]

Read more

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逃跑坠楼身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案情]

2008年3月,赵某来到吉安市吉州区加入一传销组织。之后,赵某为发展下线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在上海务工的被害人陈某,编造其在吉安做烟酒生意很忙需要帮助的谎言将陈某骗至吉安。4月12日,被害人陈某从上海乘火车到达吉安,赵某将陈某带至吉州区一住宅小区12栋2单元402室出租房内,要陈从事传销活动,陈当即拒绝并表示要离开,赵某则以让陈某在吉安玩两天为借口,强行说服陈留下。为阻止陈某离开吉安,赵某伙同李某等人限制陈某的行动以及电话通话,并强迫陈听传销课。4月14日晚9时许,陈某提出当晚要离开吉安,赵某不同意,陈遂借上卫生间之机爬窗户欲逃离出租房,但从窗户跳下后不慎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

Read more

抢劫室友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还是一般抢劫?

案情:2009年2月,陈某在歌厅认识了做生意的王某,由于王某出手大方,陈某认定王某很有钱,顿生抢劫之意。为了顺利实施抢劫,陈某特意租住了王某所住的四居室中的一室。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陈某以借东西为由进入王某房间后,持刀威胁王某抢得王某金项链一条和3500元现金逃离现场。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一般抢劫。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刑法只规定“入户抢劫”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而没有规定“入室抢劫”。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所谓“入户抢劫”,就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

Read more

推定行为人“明知”机动车是赃物须谨慎

作者:顾晓宁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较难认定,这里编发两篇相关文章,希望对实务工作有所启发。

两高《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对如何推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行为人的“明知”问题,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涉及机动车有两种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一是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是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上述司[……]

Read more